關於華僑、港澳同胞捐資辦學若干問題通知

關於華僑、港澳同胞捐資辦學若干問題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81年8月發布。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華僑、港澳同胞捐資辦學的愛國愛鄉行動,應積極鼓勵、支持和歡迎,並給予指導和協助。規定捐資新建、擴建學校有關項目,接受單位應先呈市、縣僑務辦公室和教育部門審核,報市、縣政府批准,並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批准後,應列入當地基建計畫,並作為優先項目安排。

所興建的校舍,產權屬學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捐贈的教學設備、圖書資料,經批准接受後,可免稅進口,學校應造冊登記,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轉手變賣、調走或私人占用。捐助的辦學經費,應在銀行立戶保管,專款專用,由銀行、僑務、教育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應按捐助人的意願,撥給指定學校使用。學校應定期向捐助人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如屬大宗捐款,可根據捐助人的意願或徵得其同意,成立基金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監督使用。捐資人要求對其捐建的校舍命名、立碑,以志紀念,應予同意;捐資辦學貢獻大的,可視情況,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以適當方式給予表彰,以資鼓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