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華僑、港澳同胞捐辦公益事業支援家鄉建設優待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華僑、港澳同胞捐辦公益事業支援家鄉建設優待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84.12.19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簡介,內容,

簡介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為了保護和發揚華僑、港澳同胞捐資興辦公益事業、支援家鄉建設的熱情,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一、接受華僑、港澳同胞的捐贈,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華僑、港澳同胞發動勸募。確屬自願捐資的,各方面應給予支持,並努力把捐資興辦的公益事業辦好,使之收到良好的效益。
二、對自願捐資興辦公益事業,支援家鄉建設成績顯著的華僑、港澳同胞,各級僑務辦公室或僑聯會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和捐資情況,採取下列方式予以表彰:頒發獎狀、獎章,授予一定的榮譽職務,為捐建的學校、醫院、大廈、工廠等建築物命名,題名留念等。如須在報刊上表彰捐贈人,則應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三、華僑、港澳同胞捐辦公益事業,支援家鄉建設,可給予下列優待:
(一)捐贈外匯可在當地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並予計息。接受捐贈單位按有關的外匯管理規定專款專用。
(二)捐贈物資,或者使用捐贈外匯進口的物資,準予免稅進口。屬國家限制進口的物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分別徵稅或免稅。
(三)對捐辦的學校、醫院、公路、橋樑等公益事業,以及專門為提供公益事業經費而捐辦的工廠、企業等項目;
1.可自選造型,擇優設計,優先施工;
2.依照國家建設征有土地條例和我省的實施辦法,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優先徵用土地;
3.捐贈項目所需三大建築材料,可由地方負責優先供應,捐贈外匯歸地方使用;也可由捐贈人直接或者委託外貿部門用捐贈外匯進口;
4.工程竣工後,當地水電部門優先供水、供電;
5.免納市政建設費、建築稅和能源交通基金。
(四)捐辦項目所需職工,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和捐資情況,優先安排捐贈人的符合招工條件的親屬。捐贈金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者,可安排其親屬一人到捐建項目就業;捐贈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安排就業的親屬人數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過五人。就業人員如屬農村戶口,公安、糧食部門可予辦理城鎮的入戶手續。
四、華僑、港澳同胞捐資興辦的公益事業、工廠、企業等工程項目,應成立籌建委員會,負責與捐贈人聯繫,籌措基建事宜,審核預決算費用,監督施工,公布帳目並接受檢查,當地建設銀行及城鄉建設部門應協助落實計畫,審查造價,進行財務監督,確保工程質量,按時交付使用。
五、華僑、港澳同胞捐建公益事業項目落成後,可成立董事會或基金會,以加強管理。
六、華僑、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業、工廠、企業等,均屬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捐贈的物資必須保證全部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單位或項目,接受單位不得將之倒賣牟利,套匯逃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捐贈的款物和捐建項目的財產、土地。捐贈項目的建設要尊重捐贈人意願,不得隨意擴大工程規模和投資,或隨意更改工程項目名稱,要求捐贈人追加捐贈金額。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台灣同胞在我省捐資興辦公益事業適用本辦法。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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