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於發布《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在1997.12.3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
《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試行。試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規定如下:
一、貪污案(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應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應予立案;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應予立案。
三、受賄案(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的,應予立案。
四、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87條)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五、行賄案(刑法第389條、第390條)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六、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1條)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七、介紹賄賂案(刑法第392條)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介紹賄賂數額雖然不足上述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八、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3條)
1、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單位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條)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或者隱瞞境外存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刑法第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或者私分罰沒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一、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條)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應予立案;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刑法第404條)
不征或者少徵稅款達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刑法第405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刑法第406條)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以上數額、數量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標準,在適用時應根據法律規定全面掌握。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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