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鐵路運輸企業多種經營的規定

關於發展鐵路運輸企業多種經營的規定

《關於發展鐵路運輸企業多種經營的規定》在1990.07.27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展鐵路運輸企業多種經營的規定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0.07.27
  • 實施時間:1990.07.27
第1條 為進一步推動鐵路運輸企業多種經營健康發展,加強管理,明確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2條 “以運為主,多種經營”是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在鐵路發展中的具體體現,是鐵路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鐵路事業發展的戰略需要。部和鐵路局、分局應該把多種經營放到重要地位上,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積極開拓,大力發展。
第3條 鐵路運輸企業凡是開辦客貨運輸主業、工附業和原由主業代辦的外委工作以外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業務,均屬多種經營。
第4條 鐵路運輸企業開辦的多種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多種經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端正經營思想,正確處理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
第5條 多種經營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與主業及工附業在人員、資產等方面要嚴格劃開,互不擠占。確需使用對方人員、資產及其他物資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費用。
第6條 鐵路局、分局機關的處、科、室及站段的車間、班組、車務段的中間站等單位不得開辦多種經營企業。
第7條 多種經營發展的重點應放在鐵路局、分局一級,集中必要的資金,因地制宜地建立各自的骨幹企業,以增強多種經營的實力和發展後勁。
第8條 多種經營應在鞏固、發展服務企業的同時,積極興辦生產型實業,有條件時應向規模經營、集團化方向發展。要充分利用鐵路的各種優勢,特別是發揮鐵路的整體優勢,提倡多種形式的橫向聯合。興辦生產型實業和發展橫向聯合應在政策上給予扶持。
第9條 鐵道部將利用自有資金扶持興辦符合鐵路多種經營發展方向的項目,特別是重點扶持開辦生產型實業。
第10條 積極開發路內產品市場,在工附業加工、生產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多種經營企業參與鐵路勞保用品、專用器材及零部配件等產品的生產加工,有關業務部門應積極對多種經營企業的產品進行鑑定、評審,對合格產品頒發有關資格證書,部管、統配專用器材和配件由鐵道部物資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定點組織生產;對委外加工或外購物資,各鐵路單位應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優先選用多種經營企業的產品;多種經營企業應保證產品質量,按時供貨。
第11條 多種經營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車皮,謀取非法利潤。堅決貫徹執行《鐵道部關於嚴禁以車謀私的規定》和《鐵道部關於嚴禁以票謀私的規定》。
第12條 多種企業無論何種經營形式都必須依法經營,做到:
1、開辦多種經營企業必須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嚴格按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營業。
2、多種經營企業的各業務項目、收費標準及價格必須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嚴禁亂加價、亂收費。
3、多種經營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稅金,不得偷稅、漏稅,並執行國家制定的減免稅政策。
第13條 根據多種經營形式多樣、相對獨立、地方性強的特點,允許企業選擇符合國家政策的經營方式及管理辦法,賦予企業經營自主權,並應積極推行和完善經營承包責任制。
第14條 加強多種經營財務管理。部會同財政部共同頒布實施《鐵路運輸多種經營企業財務管理辦法》,以完善多種經營財務制度。各鐵路局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
多種經營與主業在財務上實行分帳管理,單獨核算,單獨編制決算,逐級上報,鐵路局財務部門負責歸口匯總報部。
多種經營企業的財務收支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一切收入必須入帳,所有支出必須合法,嚴禁帳外有帳。主辦單位的財務部門應指導,監督本單位多種經營的財務工作。要建立必要的監察、審計制度,嚴明財經紀律,違法必究。
第15條 鐵路局將多種經營實現利潤總額(計稅利潤)的30%上交鐵道部。鐵路局、分局、站段之間的提留比例要合理安排,處理好長遠發展與近期利益的關係。
第16條 合理使用多種經營留利。各局要克服短期行為,按規定建立生產、福利、獎勵三項基金。
1、生產發展基金的比例原則上不應低於留利的40%,以增加自身積累,擴大再生產。
2、福利和獎勵基金應側重於集體福利,部、鐵路局採取鼓勵政策,引導企業積極修建職工住房,解決生活福利欠帳。獎金分配必須做到適度、公平、透明。
3、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並適當留有儲備。以豐補欠。鐵路局、分局要注意單位之間的必要調節,避免因客觀條件不同產生單位間收入差距過大,以維護鐵路聯動機的協調運轉。
第17條 加強和完善多種經營企業人事、勞資管理。
對多種經營人員在職稱、級別等問題上應與主業人員一視同仁,要作為鐵路職工隊伍的一個組成部分,加強建設和管理。
多種經營人員的工資,鐵路局可下達工資總額計畫,由所在多種經營企業開支,抄當地開戶銀行監督執行。
第18條 正確處理多種經營與集體經濟的關係。要嚴格分開,相互支持,統籌安排,共同發展,不能互相擠占。有條件的單位應多安置一些待業子女就業。
第19條 加強對多種經營工作的領導。部對全路多種經營實行巨觀管理與政策指導;鐵路局、分局要設定相應的管理機構,一切多種經營活動都須納入多種經營管理機構歸口管理。要選拔懂政策、會經營、善管理、不謀私的幹部充實多種經營管理部門和企業,並力求達到專業配套,以保證多種經營的健康發展。
第20條 要健全多種經營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嚴格培訓,努力提高多種經營人員的素質。
第21條 本規定由部體改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22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同時停止執行鐵政研(1986)601號《鐵道部關於發展鐵路多種經營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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