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的海牙公約

《關於民事訴訟的海牙公約》(),有關統一民事訴訟程式規則的國際規定,1954年海牙國際私法大會第7次會議通過。該公約最早於1896年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1905年締結了一項新公約,代替了1896年公約。1954年締結的新公約,取代了1905年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民事訴訟的海牙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ivil Suit,Hague
  • 最早通過時間:1896年
  • 最早通過會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該公約共7章:1、法律檔案和不屬訴訟程式的檔案的送達。2、囑託。3、訴訟保證金。4、無償司法救濟。5、免費發給戶籍檔案。6、拘禁。7、最後條款。法律檔案的送達是公約的重要內容之一。關於民事和貿易方面,凡要送達國外居住者的檔案,在締約國之間可由請求國領事提出申請,寄給被請求國指定的機關。申請書套用被請求國的文字寫明傳送檔案的機關、當事人的姓名和身份、收件人的地址和檔案的性質。被請求機關應將送達單據或未送達的理由的檔案寄給領事。領事在申請時如遇到困難,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每一締約國都向其他締約國通告要求在其境內傳達上述檔案的申請,均應通過外交途徑提交,但不妨礙兩個締約國通過各自有關當局直接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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