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技術開發和提高產品質量的暫行規定

《關於技術開發和提高產品質量的暫行規定》在1984.08.06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技術開發和提高產品質量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4.08.06
  • 實施時間:1984.08.06
為促進我省技術開發和提高產品質量,加快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經濟效益,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技術開發是指套用研究成果和經過消化吸收的引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達到實用化、工業化所必需的開發工作,主要包括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
二、新產品是指:1.在全國或全省範圍內從未試製、生產過的產品;2.對老產品的結構、性能、原材料、工藝方法路線、技術特徵有重大改革,達到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3.消化國外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而試製成功的產品。
採用代用的原材料生產,對產品的外型、規格、色澤、裝潢等進行改進,但結構、性能、工藝方法沒有超過原有產品,性能與老產品差別不大的產品,視為新花色品種。
三、凡列入國家各部、委(局、總公司)的重點新產品試製計畫的產品,省經委或省科委核實確認的新產品(糖、煙、酒、手錶仍需報財政部審批),從試銷之日起,兩年內給予免徵工產稅,免徵手續由省經委或省科委統一向省稅務局辦理。照顧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由企業按稅收管理規定報稅務部門審批後經予定期減免的照顧。新產品實現的利潤,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投產後兩年內給予免交所得稅和利潤(調節稅)的照顧。免交的稅收和利潤,由企業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為獎勵新產品試製有關人員的特別獎金(不列入企業獎金總額),其餘部分按規定提取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後,剩餘部分作為企業新產品試製基金。
四、新產品試銷價格,可按試製期間成本加上應納稅金和適量利潤,由企業自定。試銷期滿,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物價部門正式訂價。
試銷期限,從新產品經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開始試銷時計起,一般行業為一年,機械行業不超過兩年。試銷期滿後一年以內不投產,以後再投產的,不再享受新產品的有關待遇。
五、新產品試製的經費來源包括:1.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重點新產品補助費;2.企業按比例留成中的新產品試製基金;3.按本規定第三條免交的稅利中提取的新產品試製基金;4.按國家規定從銷售額中提取的技術開發資金;5.銀行貸款或貼息貸款,按國務院、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可列入成本的新產品試製費用,列入成本開支。
六、實行優質優價政策。
(一)在現行出廠價基礎上,凡獲得國家金質獎稱號(含優質食品獎、工藝美術百花獎)的產品,可予加價,加價幅度不超過百分之十五,但機械產品經國家經委列入優質產品的可加價百分之二十;凡獲得國家銀質獎稱號的產品(含優質食品獎、工藝美術百花獎)的,加價幅度不超過百分之十;凡獲得部、省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以及經質量檢測部門考核確認,省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批准,達到國際標準尚未獲得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加價幅度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五。生產企業可根據上述規定幅度和銷售情況,提出加價申請理由和質量水平的證明材料,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執行。
(二)對實行優質加價的產品,其市場銷售價格可在加價後的出廠價基礎上按規定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制定。凡停止使用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從停止使用之日起恢復原價。上述有關加價幅度,若國務院主管部門有不同的規定時,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對質量低劣、粗製濫造的產品,實行懲罰價。凡已出廠的產品,經質量檢測部門考核半年,確認為劣質產品的(尚有使用價值),在原定價基礎上可向下浮動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已經公布淘汰的產品,一律不準生產,商業部門不得收購、銷售。
七、獎勵。
(一)對新產品試製人員,可由企業廠長(經理)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通知》(國發〔1982〕43號)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分別對新產品試製的主要人員、參加人員給予獎勵(試製的主要人員指新產品試製的總體設計者)。
(二)對技術開發、採用國際標準、創優質產品、推廣新技術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按《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獎金可從獎勵基金及新產品試製基金中列支。
(三)對新產品試製過程中作出了突出成績的人員,以及對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每年由省經委按《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進行獎勵,具體獎勵細則由省經委另行制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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