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

1993年12月1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員會以〔93〕國管辦字第231號印發《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0條,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駐京直屬單位,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國管局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
  • 文號:〔93〕國管辦字第231號
  • 印發時間:1993年12月1日
  • 施行時間:1993年12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93〕國管辦字第23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暫行規定

關於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暫行規定
近幾年來,隨著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平戰結合工作的深入開展,部門利用人防工程興辦第三產業逐漸增多。為推動這項工作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戰備建設、經濟建設和機關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國家人防委(現屬國防動員委)、財政部等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 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國家的重要戰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平戰合的要求,凡平時能利用都要本著因地、因需制宜的原則盡利用起來,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 人防工程作為國家戰備資產,平時應列入各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範圍,由各部門人防辦實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必須向所在部門人防辦提出申請,與部門人防辦簽訂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協定書和有償使用協定書,領取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統一制發的使用證書(已經利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與部門人防辦應補辦上述手續),並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備案。
三、 利用人防工程進行經營活動動,開辦工商企業,須報經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批准,持批件到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辦理經營執照。
四、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需進行改造時,必須事先提出改造方案,報本部門人防辦和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批准。在改造中不得破壞工程結構和防護設施,降低工程防護能力。
五、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人防辦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各項安全措施。未經部門人防辦批准不得在工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不得擅自改變工事平時使用用途。
六、 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應負責搞好工程的維護管理。所需費用有收入的從收入中解決,沒有收入的由本單位自行解決。對維護管理不善的單位,部門人防辦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 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應按照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人防工程使用費,由各部門人防辦收集匯總後送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收費的範圍、標準等按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有關規定執行。
八、 各部門人防辦應積極支持本系統各單位搞好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提供政策指導和相應的技術服務。對具備使用條件,本單位長期不用的人防工程,部門人防辦有權調劑使用或按有關規定收取人防工程閒置費。
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享受國家有關人防工程開發利用的優惠政策。
十、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駐京直屬單位,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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