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於2013年5月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 審議通過:2013年4月22日
  • 公布:2013年5月8
  • 施行:2013年7月1日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2013年4月22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
本規定所稱地下空間,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連建地下空間和獨立地下空間。
連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獨立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獨立地下空間。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防震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間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土地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設計審查和施工的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房屋登記及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關管理工作。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城管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貫徹統一規劃、平戰結合、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符合城市應急、防災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市政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獨立地下空間不得單獨進行商業開發。湖泊水域線範圍內不得進行除市政交通設施外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規模需求、空間布局,禁止、限制與適宜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範圍,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要求,近期建設及實施措施等。其中,屬於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在規劃文本中予以註明。
第六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中關於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的相關要求,明確規劃範圍內地下空間的開發範圍、總體布局、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豎向高程、出入口位置、連通方式、分層要求等內容。
其他地段的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應當結合項目建設情況,依法組織編制。
第七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合理分層原則,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分層以及各類項目之間的同層、相鄰、連通規則。
第八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其規劃設計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主導功能、建設範圍、建築規模、豎向分層等控制性要求,並對建設起止深度、出入口設定、連通方式等提出建議性要求。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提出的設定要求,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出入口、通風口等的具體位置,並且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訂立書面地役權契約。
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共用出入口、通風口等設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採取土地分層供應方式進行供地,依法建設的淨高度大於2.2米的地下建(構)築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外圍水平投影占地範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新設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
第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土地供應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工業用地、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個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供地;
(三)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附屬的工業、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定方式一併出讓給已經取得地下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四)除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協定方式出讓。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或者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連建式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協定方式出讓。
第十三條 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地下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價款,按照不低於出讓時相同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設用地市場價標準的30%收取。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供地起始價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其中連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其起始價與地上部分一併計入總起始價。
地下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價款或者供地起始價的具體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實際情況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獨立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
連建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權年限起算年限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起算年限一致,並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土地使用權年限,但不超過其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抵押。
政府投資建設用於人民防空並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應當徵得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權屬證書,並按照出讓契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可以進行轉讓。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全面調查登記該項目地面、地下及周邊現有建(構)築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網、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園綠地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建設單位應當制訂應對可能造成損壞或者重大影響的應急預案和預防措施,並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設計應當滿足地下空間對環境、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後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所涉及的基坑工程進行專項設計,開挖深度超過5米或者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岩土工程條件和周邊環境較複雜的基坑工程實行設計、施工方案論證制度。施工單位應當依據設計檔案和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施工方案,對基坑周邊環境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涉及疏乾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勘察、支護設計、施工、地下水處理、基坑監測和土方挖填等項目。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勘察設計、環境評估、安全評估與監察、工程監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依法進行設計審查。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必須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並在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後按照變更的檔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地下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並按照規定移交項目建設檔案。
第五章 產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房地產權利登記,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房地產登記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應當以宗地為基本單位,按照權屬範圍進行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空間的房產權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記按照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除開發建設項目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地下停車庫(位)外,其他地下空間建(構)築物不得分割銷售。
地下空間建(構)築物經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進行轉讓。
第二十七條 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履行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義務,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並按照規定用途進行使用,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誌管理和指引,並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地下空間實施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地下空間物業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制訂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應當設定地下空間給排水、消防、通風、照明、監控、通信、標誌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其完好和無障礙,常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進行定期檢查、檢驗、測試,確保足量和有效使用。
地下空間實施物業管理的,所有人與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就前款所述責任的承擔在契約中予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徵收、徵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予積極配合。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平戰結合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平時使用時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其具體辦法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已經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建(構)築物造成妨礙或者實際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規劃、土地、建設、房屋管理、民防、城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的;
(二)設計檔案未按照規定進行設計審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的;
(四)不按照規定移交項目建設檔案的;
(五)地下空間物業管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六)不按照規定用途進行使用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的違法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規劃、土地、房屋、建設、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審批、土地供應、權屬登記、建設管理、日常使用等方面的實施細則。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越來越受到社會重視,需求量越來越大。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為地下空間的土地供應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尚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一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缺乏統一、詳細的規劃作為指導。不同功能的地下工程建設缺乏明晰的層次安排;不同建設主體根據自身需要建設的地下設施之間缺乏整體性、連通性,缺乏綜合效益。二是地下空間的產權關係不明確,按照 “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如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不能辦理房屋、土地登記,將難以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勢必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三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政策僅在個別試點地區適用,尚未在全市範圍推行。由於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成本、風險、建設周期明顯高於地上建設,因此需要政府給予積極引導和大力支持。四是對建成後地下空間的使用要求不夠明確,對地下空間違法的行為缺乏有效監管。

因此,為了合理引導、積極促進我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實現城市建設地上地下空間協調發展,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予以規範,十分必要。

二、本《規定》主要在哪些範圍內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規範管理?

《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理由:一是《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上位法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只有原則要求,而地下建築的管理較之地面建築的管理更加複雜,具體的管理辦法尚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完善;三是本規定出台主要是為了促進城市重點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可以開發使用的公共空間的地下建設以及管理;四是地下空間建設較之地面建築具有建設投資大、對土地改變大等特點,更加需要確保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因此,根據武漢市目前的實際情況,在適用範圍方面不宜定得過寬,《規定》中明確將適用範圍限定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內的地下空間。

由於地下管線管理比較複雜,武漢市已有專門的政府規章對其進行規範,本《規定》對地下管線的管理不再單獨進行規定。同時,關於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本《規定》僅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明確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對平戰結合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規範。

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如何編制?

為了確保合理、有序開發我市地下空間,《規定》明確規定了應當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以及地下空間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其中,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規模需求、空間布局,禁止、限制與適宜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範圍,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要求,近期建設及實施措施等相關內容。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分為重點地段和其它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明確規劃範圍內地下空間的開發範圍、總體布局、使用性質、建設規模、豎向高程、出入口位置、連通方式、分層要求等內容;其它地段的地下空間建設規劃應當結合項目建設情況依法組織編制。

四、地下空間開發有哪些土地供應方式?如何確定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標準?

一是明確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為了保護已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規定》重申了《物權法》有關“新設立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的規定。

二是明確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土地供應方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土地供應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二)工業用地、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個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供地;(三)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附屬的工業、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定方式一併出讓給已經取得地下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四)除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協定方式出讓。”

三是明確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初期,為了鼓勵社會投資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有必要對其給予一定的土地供應優惠政策,不宜完全按照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準收取。《規定》明確,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地下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價款,按照不低於出讓時相同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設用地市場價標準的30%收取。同時考慮到地下空間需求市場的變化性,在明確了下限的基礎上,專門規定地下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價款或者供地起始價的具體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實際情況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是明確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獨立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連建地下空間項目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權年限起算年限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起算年限一致,並按照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用途類別分別確定土地使用權年限,但不超過其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

五是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等行為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了規範。

五、《規定》從哪些方面對地下空間工程建設管理進行了規範?

為了保證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有序進行,確保工程施工安全,《規定》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設計應當滿足地下空間對環境、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後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所涉及的基坑工程進行專項設計,開挖深度超過5米或者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岩土工程條件和周邊環境較複雜的基坑工程實行設計、施工方案論證制度。施工單位應當依據設計檔案和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施工方案,對基坑周邊環境應有保護措施。涉及疏乾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六、《規定》對地下空間土地登記管理提出了怎樣的管理方式?

目前土地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的“長”與“寬”的二維空間管理,無法解決同一宗土地上存在立體空間地上和地下、或地下不同層次的建設和土地權屬問題。本《規定》中提出了三維空間管理辦法。首先規劃部門在核發規劃條件以及規劃許可時應當明確建築規模、建築物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等。地下空間建(構)築物經登記確認權屬後,方可進行轉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時,應當以宗地為基本單位,按照權屬範圍進行土地登記。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空間的房產權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除開發建設項目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地下停車庫(位)外,其他地下空間建(構)築物不得分割銷售。

七、《規定》從哪些方面加強了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使用管理?

一是規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徵收、徵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平戰結合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平時使用時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其具體辦法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是規定了地下空間物業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具有維護和使用義務,應當對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設施維修、更新,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並按照規定用途進行使用。

三是規定了地下空間設施的安全使用,確保全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同時,地下空間物業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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