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東省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的會議紀要

關於山東省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的會議紀要是國務院於1984年11月13日發布,自1984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1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1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十三日,谷牧同志主持會議,研究了山東威海港、龍口港的對外開放和長山島對外出運鮮活海產品等問題。參加會議的有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參、海軍和山東省、煙臺市、威海市、黃縣人民政府的負責同志。
谷牧同志傳達了中央幾位領導同志關於威海港對外開放的意見。到會同志一致認為,威海、龍口兩港,歷史上就是我國接納外輪進出的開放口岸。當前根據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搞活山東省的經濟和開展對外經濟貿易的要求,這兩個港口對外開放是完全必要的。現將討論確定的事項紀要如下:
一、威海港、龍口港對外開放,允許外輪進出。此事由國務院口岸辦公室就山東省人民政府報告提出的意見,商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正式批准下達。
二、威海港、龍口港實行對外開放所需邊檢、海關等機構的設定及其人員編制,由國務院口岸辦公室商勞動人事部後正式下達,所需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建設,由地方財政投資,在一九八六年底前建成使用;在此之前,為兩港口開放逐步新增的聯檢人員可暫駐煙臺聯檢部門,並由煙臺聯檢部門承擔兩港的聯檢任務,兩港的聯檢場所由港口提供,由煙臺去兩港執行任務所需的臨時辦公地點、交通工具和住宿條件,由威海市和黃縣分別負責解決。
三、威海、龍口兩港都是地方港口,其領導管理體制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山東省對於威海、龍口兩港的對外開放工作,要從發展規劃、技術裝備、運輸計畫的組織安排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和幫助。
五、膠東半島出運鮮活海產品、水果以及礦石等物資,應儘量利用煙臺港、威海港和龍口港,以達以保鮮並節省運力,降低運輸成本。
六、為了發展威海市的旅遊事業,同意劉公島對外開放,原北洋水師提督衙門(丁公府)交地方管理。劉公島的海軍碼頭,產權不變,仍由海軍管理,其中小碼頭可軍民合用,大碼頭仍為軍用,需要時可供大型旅遊船停靠,由海軍收費。
七、為了使長山島的鮮活海產品及時外運出口,提高經濟效益,同意在魚汛季節允許外輪進入指定的海面,進行接運。具體地點及有關事項,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專題報請國務院、中央軍委正式審批。
八、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為了支持威海市的技術改造和生產建設,同意威海市區作為煙臺市老市區的一部分,煙臺市在進一步開放中引進的一些項目,可以安排在威海市興辦。
參加會議的各單位同志有國家計委田英章、陳玉蓮,國家經委林則普,交通部錢永昌、田豐,公安部曹岩華、黃培坤,總參王石峻、張瑞明、姜信軍,海軍馬辛春、王登偉,國務院口岸辦公室梁況白,海關總署高祚,國務院特區辦公室張戈,山東省人民政府宋一民、楊國榜、李鵬,煙臺市人民政府李殿魁、鄧連基、朱毅,威海市人民政府李同軒,黃縣人民政府曲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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