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

關於對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

財綜函[2012]3號

頒布時間:2012-2-6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行為,切實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財綜[2009]38號)的規定,決定對中央單位2009-2010年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
  • 對象:中央單位財政票據
  • 頒布時間:2012-2-6
  • 發文單位:財政部
通知事宜,依據,步驟,

通知事宜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凡已在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辦理《財政票據購領證》,並領購了財政票據的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均屬於檢查範圍。上述財政票據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審查核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收入票據、捐贈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中央單位資金往來收據及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票據等。在上述財政票據使用時間段內已接受過審查核銷(驗舊購新)的中央單位,不在本次檢查範圍內。
二、檢查內容
(一)中央單位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所執行的檔案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等現象。
(二)是否嚴格執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1.是否有專人管理財政票據,是否建立了票據登記制度設定了票據管理台賬;
2.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範、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財政票據相互串用或混用行為;
4.是否存在擅自印製或買賣、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財政票據的行為;
5.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是否按順序整理票據存根,並按規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丟失毀損票據行為,如有丟失,是否及時申明作廢,並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三)是否存在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四)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是否存在違反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依據

三、檢查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四)《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8]24號);
(五)《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
(六)《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當場處罰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2000]4號);
(八)《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
(九)《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532號);
(十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
(十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十三)《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財綜[2009]38號);
(十四)《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92號);
(十五)《財政部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教[2009]495號);
(十六)《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9]400號);
(十七)《財政部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行[2009]567號);
(十八)《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停止使用中央國家機關後勤服務收費專用收據的通知》(財辦綜[2010]4號);
(十九)《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
(二十)《財政部關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7號);
(二十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
(二十三)其他有關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檔案。

步驟

四、檢查方式和步驟
此次檢查採取中央單位自查與財政部門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自查階段。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央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所屬單位對2009-2010年已開具且未審查核銷的財政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寫出書面自查報告,嚴格按報表設計要求,填寫《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檢查登記表》(附屬檔案1)、《2009-2010年中央單位非稅收入票據檢查表》(附屬檔案2)、《2009-2010年中央單位其他財政票據檢查表》(附屬檔案3)、《2009-2010年中央單位財政票據專項檢查自查自糾情況表》(附屬檔案4),並由各中央單位的主管部門財務司(局)審核匯總後,於2012年5月15日之前,將匯總自查報告及相關報表報送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一式兩份,並附電子版。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應將所屬單位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集中在各省級機構,以備檢查。
(二)重點檢查階段。分別對在京中央單位進行審核檢查和對京外中央單位進行重點檢查。自2012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央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自查報告、所填表格及2009和2010年使用的未審查核銷的財政票據存根直接送交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進行審核檢查。其中,該兩年內票據使用量較大(1000本或5萬份以上)的單位,可在審核檢查時間內與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聯繫,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將派人到用票單位進行檢查。財政部將組織檢查組,對京外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領用情況和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財政部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下達處理決定。
五、檢查要求
中央單位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專項檢查工作,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財政票據專項檢查涉及的相關檔案和政策規定,紮實做好自查自糾工作,並按本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報送自查報告和相關報表。同時,中央單位要積極配合財政部做好重點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確保財政票據專項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聯繫電話:(010)68518869,68551592.
財政部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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