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管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

基金、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徵收行為,切實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範>的通知》(財綜[2009]38號)的規定,決定對中央單位2009-2010年財政票據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
  • 財綜:[2010]53號
  • 單位: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
  • 發布時間: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財綜[2010]5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根據教育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財[2010]2號)和《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財綜[2010]37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財政票據使用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秋季入學開始,中央直屬高等院校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收取教材費、體檢費等代收費時,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而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向學生提供自願有償服務收取的服務性收費,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接受社會捐贈款項,應按規定向捐贈方出具《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統一收據》。
二、中央直屬高等院校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票據,加強各類票據管理,不得用《中央高等學校專用收費收據》收取代收費或服務性收費,不得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服務性收費,也不得用稅務發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或代收費。
三、中央直屬高等院校票據使用和管理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違反票據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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