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1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發改經貿[2011]106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1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 印發時間: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 性質:法規
  • 印發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為落實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做好今年(2011年)小麥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1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小麥收購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執行區域和時間。2011年小麥最低收購價格水平,白小麥(國標三等,下同)每市斤0.95元,紅小麥和混合小麥每市斤0.93元。執行區域為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等6個主產省。執行時間為2011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二、完善預案啟動機制。在預案執行期間,以縣為單位,當其小麥市場價格連續3天低於最低收購價時,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價格、糧食、農業、農發行等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後,報中儲糧總公司批准在相關市縣或全省範圍內啟動預案,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根據要求,各委託收儲庫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小麥主產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小麥。
三、加強委託收儲庫點資格審查。中儲糧公司及地方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委託收儲庫點資格的審查和複查。委託收儲庫點應滿足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農發行開戶、具備必要的檢化驗設備和人員等條件。為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優先作為委託收儲庫點安排。在已開展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的省份,委託收儲庫點應按規定完成了備案工作。在確定委託收儲庫點時,要統籌考慮中儲糧直屬庫、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地方國有和國有控股糧庫,以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確保儲糧安全。
四、落實政策執行責任主體的責任。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委託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責任主體,要對其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小麥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及銷售出庫等負總責,指導和督促委託收儲企業嚴格執行收購質價政策,既不能壓級壓價損害農民利益,也不能抬級抬價擾亂市場秩序;並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最低收購價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對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小麥品種、數量和質量等級及時進行審核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對驗收中發現入庫的小麥數量、質量指標與收購碼單等原始憑證標註不符的,要及時核減最低收購價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對驗收合格的,要建立委託收儲庫點的質量檔案,做到分品種、分等級專倉儲存。在最低收購價小麥銷售時發現庫存糧食實際數量和質量與銷售標的不符的,造成的損失由負有監管責任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先行賠付,並查明原因,追究相關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地方糧食、價格主管部門要採取抽查、巡查、交叉檢查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最低收購價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預案要求嚴厲查處壓級壓價、抬級抬價、質價不符、虛報進度、“轉圈糧”套取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要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取消企業的政策性糧油收儲資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從事糧食收購的其他經營者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規範其經營行為,切實維護收購秩序。
六、加強收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有關地方和部門要高度重視夏糧收購工作,密切關注小麥市場價格變化,周密部署,緊密配合,認真做好今年(2011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入市收購新糧,及時協調解決收購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收購工作順利開展、小麥市場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附:2011年小麥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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