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是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1年7月1日聯合發布的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 法規號:發改經貿1381號
  • 時間:2011-7-1
  • 主題:農林水利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農林水利
發改經貿1381號
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2011-7-1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為落實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做好今年早秈稻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現將《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印發給你們。
請各有關地方和部門高度重視早秈稻收購工作,密切關注早秈稻市場價格變化,周密部署,緊密配合,認真做好今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入市收購新糧,及時協調解決收購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收購工作順利開展、早秈稻市場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附: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
2011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家糧食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收儲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數量真實、質量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執行本預案的早秈稻主產區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5省(自治區)。
其他早秈稻產區是否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決定。
第三條 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1.02元,以2011年生產的國標三等早秈稻為標準品,具體質量標準按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執行,即:雜質1%以內,水分13.5%以內,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執行最低收購價的早秈稻為2011年生產的等內品。相鄰等級之間等級差價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向農民直接收購的到庫價。
非標準品早秈稻的具體收購價格水平,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糧發〔2010〕178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5個早秈稻主產區執行最低收購價的企業為:(1)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受中儲糧總公司委託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企業和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2)上述5省(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7個主銷區省級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
第五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要按照“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安全儲存、有利於監管、有利於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執行早秈稻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儲庫點。委託收儲庫點應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在農發行開戶,有一定的規模和倉容量,倉房條件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備必要的檢化驗設備和人員,具有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譽。為充分發揮國有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優先作為委託收儲庫點安排。在已開展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的省份,委託收儲庫點應按規定完成了備案工作。在確定委託收儲庫點時,要統籌考慮中儲糧直屬庫、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地方國有和國有控股糧庫,以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確保儲糧安全。
以縣為單位,每個縣內委託收儲庫點倉容總量應與當地最低收購價早秈稻預計收購量相銜接,實際收購中倉容量不足的,可通過縣內集並或適當增加委託收儲庫點解決。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名單報中儲糧總公司審核備案後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中儲糧總公司要將備案的委託收儲庫點名單報送國家有關部門。
委託收儲庫點可根據農民售糧需要設點延伸收購,在不增加國家費用補貼的前提下,必須自行負責將延伸收購點收購的早秈稻集併到委託收儲庫點。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也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合理設定委託收儲庫點,並積極入市收購,充實地方儲備。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設定的委託收儲庫點要與中儲糧分公司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相互銜接。
執行最低收購價收儲庫名單確定後,中儲糧直屬企業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要與委託收儲庫點簽訂委託收購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委託收儲庫點要嚴格按照本執行預案的有關規定和收購契約進行收購活動。
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的最低收購價執行時間為2011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間,以縣為單位,當其早秈稻市場價格連續3天低於國家公布的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格時,由中儲糧分公司會同省級價格、糧食、農業、農發行等有關部門核實確認後,報中儲糧總公司批准在相關市縣或全省範圍內啟動預案,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各委託收儲庫點要按照本預案第三條的規定,在上述早秈稻主產區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早秈稻。
第七條 執行最低收購價的委託收儲庫點,要在收購場所張榜公布實行最低收購價有關政策的糧食品種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按照稻穀國家標準(gb1350-2009)做好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收購入庫工作,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標準的糧食;及時結算農民交售早秈稻的價款,不得給農民打白條;也不得將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挪作他用。
第八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積極入市收購新糧用於輪換,輪換收購的早秈稻價格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對承擔輪換任務的委託收儲庫點,應優先安排儲備糧輪換。
第九條 早秈稻上市後,地方各級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收購工作的指導,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新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切實發揮主渠道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為各類收購主體入市收購提供信貸支持,保證具備貸款條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資金供應。
第十條 中儲糧公司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按最低收購價收購早秈稻所需貸款(收購資金和收購費用),由所在地中儲糧直屬企業統一向農業發展銀行承貸,並根據早秈稻收購情況及時預付給委託收儲庫點,保證收購需要。對於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的市(地)區域,為保證收購需要,可暫由中儲糧分公司指定該區域內具有農發行貸款資格、資質較好的委託收儲企業承貸;收購結束後,貸款要及時劃轉到中儲糧公司直屬企業統一管理。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和收購費用及時足額供應。收購費用為每市斤2.5分錢(含縣內集並費),由中儲糧總公司包乾使用,其中撥付委託收儲庫點直接用於收購的費用不得低於每市斤2分錢。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早秈稻主要用於充實地方儲備,所需收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及時足額發放。有關收購、保管費用和利息按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總公司和有關省糧食局每5日分別將中儲糧分公司和地方儲備糧管理公司(或單位)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早秈稻數量匯總後報國家糧食局。中儲糧總公司匯總的數據要同時抄送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為每月逢5日、10日期後第2個工作日中午12時之前。
省級農發行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最低收購價收購資金的發放情況抄送當地中儲糧分公司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時,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將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每月收購進度情況抄送當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省分行。各委託收儲庫點要每5日將實際收購進度數據同時抄報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和直屬企業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早秈稻,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動用。對收購入庫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數量和質量等級,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審核驗收,對最低收購價早秈稻庫存驗收結果負責。對驗收中發現入庫的早秈稻數量、質量指標與收購碼單等原始憑證標註不符的,要及時核減最低收購價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對驗收合格的,要建立委託收儲庫點的質量檔案,做到分等級專倉儲存。中儲糧直屬企業要與委託收儲庫點簽訂代儲保管契約,明確數量、等級、價格和保管、出庫責任等,作為以後安排銷售標的的質量依據。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要將委託收儲庫點最低收購價早秈稻質量驗收結果於2011年10月底前匯總報中儲糧總公司、有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省分行。中儲糧總公司要對分公司上報的收購進度和庫存數據進行審核,並及時匯總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
在銷售時發現庫存糧食實際數量和質量與銷售標的不符的,造成的損失由負有監管責任的中儲糧直屬企業先行賠付,並查明原因。屬於審核驗收環節的問題,要追究負責審核驗收的中儲糧分公司(或直屬庫)和相關人員責任,並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屬於委託收儲庫點違反代儲保管契約約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糧食損失的,由該收儲庫點承擔經濟損失,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責任。對因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收購和保管費用而導致庫存糧食質量發生問題的,要追究中儲糧分公司(或直屬庫)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承擔相應損失。
對於有購買陳糧冒充新糧,或就地劃轉本庫存糧的“轉圈糧”套取費用補貼等行為的委託收儲庫點,一經發現要將其收購的早秈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購價早秈稻收購進度和庫存統計,扣回全部費用利息補貼,由承貸企業追回糧款歸還農發行貸款,取消其最低收購價收購資格,由中儲糧公司負責收回企業不當得利,並上交中央財政。如發生損失,由委託收儲庫點承擔,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及負責監管的人員責任,並將其以前年度收儲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實行移庫或按有關程式及時安排拍賣,所發生的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承擔審核驗收的中儲糧分公司(或直屬庫)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管理的臨時存儲最低收購價早秈稻,保管費用補貼和貸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負擔,先預撥,後清算。委託收儲庫點的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市斤3.5分錢/年,自早秈稻收購入庫當月起根據月末庫存數量進行補貼;貸款利息根據入庫結算價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企業執行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發生的質檢、監管等日常費用標準,按《財政部關於調整完善中儲糧公司最低收購價糧食質檢、監管、省內跨縣集並及跨省移庫包干政策的通知》(財建〔2007〕405號)執行。中央財政根據中儲糧總公司上報的最低收購價利息費用補貼的申請報告,按季度將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及質檢、監管等日常費用預撥付給中儲糧總公司。中儲糧總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將保管費用按每市斤3.5分錢/年標準按季足額撥付到委託收儲庫點。事後,由中央財政根據中儲糧總公司驗收確認後的實際保管數量、等級和核定的庫存成本等對中儲糧總公司進行清算。清算過程中,對有關部門確認的中儲糧公司所屬企業虛報收購數量、質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財政資金的違紀行為,按規定扣減相關補貼,並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屬企業要嚴格規範儲糧行為,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和委託收儲企業不得租倉儲糧,也不得變相租倉降低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確保全全儲糧的需要。違反本預案規定擅自租倉儲糧的,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由中儲糧有關分公司負責將所收購糧食調到符合條件的承儲企業,所需費用由中儲糧直屬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和委託收儲庫點保管的臨時存儲最低收購價早秈稻,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合理制定銷售底價,通過在糧食批發市場或網上公開競價銷售,銷售盈利上交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中儲糧總公司對銷售盈虧進行單獨核算,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及時辦理盈虧決算。
為防止出現“轉圈糧”等問題,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以及承擔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的庫點一律不得直接和間接購買國家拍賣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落實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工作,監測早秈稻收購價格變化情況,檢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的矛盾和問題。財政部負責及時撥付中儲糧總公司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早秈稻所需的費用和利息補貼。農業部負責了解各地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情況,監測早秈稻市場價格,反映農民的意見和要求。國家糧食局負責檢查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和儲糧安全等情況,督促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發揮主渠道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向執行最低收購價任務的貸款企業及時提供收購資金和費用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委託的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責任主體,對其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早秈稻的數量、質量、庫存管理及銷售出庫等負總責,並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最低收購價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中儲糧總公司要將執行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人民政府要督促、協調地方各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公司的工作;地方糧食、價格部門對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落實情況,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儲糧有關直屬企業和委託收儲庫點要主動配合監督檢查。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落實倉庫維修工作,確保在新糧收購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購任務。
第十八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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