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能源行業
  • 近期目標: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
  • 措施:建設區域煤炭優質化配送中心
  • 時間: 2017 年底,向京津冀魯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改能源[2014]5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環境保護廳(局)、有關能源企業: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促進能源行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特制定《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現印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簡稱《大氣十條》和《實施細則》),指導能源行業承擔源頭治理和清潔能源保障供應的責任,特制定《能源行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通知全文

一、能源行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施策、限期完成”的原則,加快重點污染源治理,加強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著力保障清潔能源供應,推動轉變能源發展方式,顯著降低能源生產和使用對大氣環境的負面影響,促進能源行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全國空氣品質改善目標的實現提供堅強保障。
(二)總體目標
近期目標:2015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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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天然氣(不包含煤制氣)消費比重達到 7%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重點城市供應國 V 標準車用汽、柴油。
中期目標:2017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氣(不包含煤制氣)消費比重提高到 9%以上,煤炭消費比重降至 65%以下;全國範圍內供應國 V標準車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和山東省接受外輸電比例,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
遠期目標:能源消費結構調整和總量控制取得明顯成效,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轉變不斷深入,以較低的能源增速支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需要,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得到有效緩解,形成清潔、高效、多元的能源供應體系,實現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
二、加快治理重點污染源
(三)加大火電、石化和燃煤鍋爐污染治理力度
任務:採用先進高效除塵、脫硫、脫硝技術,實施在役機組綜合升級改造;提高石化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催化裂化裝置安裝脫硫設施,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原油成品油碼頭進行油氣回收治理,燃煤鍋爐進行脫硫除塵改造,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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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監管。 目標:確保按期達標排放,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
區火電、石化企業及燃煤鍋爐項目按照相關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措施:繼續完善“上大壓小”措施。重點做好東北、華北地區小火電淘汰工作,爭取 2014 年關停 200 萬千瓦。
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所有燃煤電廠全部安裝脫硫設施,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現有燃煤機組進行除塵升級改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脫硫、脫硝、除塵電價;所有石化企業催化裂化裝置安裝脫硫設施,全面推行 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加強生產、儲存和輸送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每小時 20 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燃煤鍋爐現有除塵設施實施升級改造;火電、石化企業和燃煤鍋爐要加強環保設施運行維護,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排放不達標的火電機組要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電網企業不得調度其發電。
2014 年底,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2015 年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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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完成石化行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2017 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現有煉化企業的燃煤設施,基本完成天然氣替代或由周邊電廠供汽供電。在氣源有保障的條件下,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基本完成煉化企業燃煤設施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範圍內,除列入成品油質量升級行動計畫的項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煉油項目。
(四)加強分散燃煤治理 任務:全面推進民用清潔燃煤供應和燃煤設施清潔
改造,逐步減少京津冀地區民用散煤利用量。
目標: 2017 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縣(區)為單位的全密閉配煤中心、覆蓋所有鄉鎮村的清潔煤供應網路,潔淨煤使用率達到 90%以
上。 措施:建設區域煤炭優質化配送中心。根據區域煤
炭資源特點和煤炭用戶對煤炭的質量需求,合理規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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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全密閉煤炭優質化加工和配送中心,通過選煤、配煤、型煤、低階煤提質等先進的煤炭優質化加工技術,提高、最佳化煤炭質量,逐步形成分區域優質化清潔化供應煤炭產品的布局。
制定嚴格的民用煤炭產品質量地方標準。加快制定優質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產品質量的地方標準,對硫分、灰分、揮發分、排放指標等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不符合標準的煤炭不允許銷售和使用。推行優質潔淨、低排放煤炭產品的替代機制,全面取消劣質散煤的銷售和使用。
強化煤炭產品質量監管。煤炭經營企業必須根據相關標準進行產品質量標識,無標識的煤炭產品不能銷售和使用。質量監督部門對煤炭產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達不到相關標準的煤炭不允許銷售和使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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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生產、加工、經營等企業必須生產和出售符合標準的煤炭產品。
加強對煤炭供應、儲存、配送、使用等環節的環保監督。各種煤堆、料堆實現全密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加快運煤列車及裝卸設施的全封閉改造,減少運輸過程中的原煤損耗和煤塵污染。在儲存、裝卸、運輸過程中應採取有效防塵措施,控制揚塵污染。嚴查劣質煤銷售和使用,加強對煤炭加工、存儲地環保設施的執法檢查。建立煤炭管理信息系統,對煤炭供應、儲存、配送、使用等環節實現動態監管。
推廣先進民用爐具。制定先進民用爐具標準,加大宣傳力度,對先進爐具消費者實行補貼,調動購買和使用先進爐具的積極性,提高民用燃煤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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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五)控制能源消費過快增長
任務:適應穩增長、轉方式、調結構的要求,在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能源消費過快增長,推行“一掛雙控(”與經濟成長掛鈎,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雙控制)措施。做好能源統計與預測預警,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引導全社會科學用能。
目標:控制能源消費過快增長的政策措施、保障體系和社會氛圍基本形成,重點行業單位產品能耗指標接近世界先進水平的比例大幅提高,能源資源開發、轉化和利用效率明顯提高。
措施:按照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地區分解目標的落實工作,有序推進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全國能源統計普查,加快建設重點用能單位能耗線上監測系統,完善能源消費監測預警機制,跟蹤監測並及時調控各地區和高耗能行業能源消費、煤炭消費和用電量等指標。總結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經驗,適時啟動能源需求側管理試點。
2015 年在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的 10 個地級市啟動能源需求側管理試點工作,2017 年京津冀、長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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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珠三角全部地級以上城市開展能源需求側管理試點。 (六)逐步降低煤炭消費比重 任務:結合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國家煤
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制定耗煤項目煤炭減量替代管理辦法,實行目標責任管理。調整能源消費結構,壓減無污染物治理設施的分散或直接燃煤,降低煤炭消費比重。
目標:到 2017 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降低到 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淨削減煤炭消費量分別為 1300 萬噸、1000 萬噸、4000 萬噸和 2000 萬噸。
措施:提高燃煤鍋爐、窯爐污染物排放標準,全面整治無污染物治理設施和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窯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等工程建設,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淨煤,推廣套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製革、製藥等產業聚集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和分散式能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到 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 10 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天津市、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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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 35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北京市建成區取消所有燃煤鍋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東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得新建燃煤鍋爐;其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每小時 20 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 10 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台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 30 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到 2017 年底,天津市燃煤機組裝機容量控制在 1400 萬千瓦以內,河北省全部淘汰 10 萬千瓦以下非熱電聯產燃煤機組,啟動淘汰 20 萬千瓦以下的非熱電聯產燃煤機組。
四、保障清潔能源供應
(七)加大向重點區域送電規模 任務:在具備水資源、環境容量和生態承載力的煤
炭富集地區建設大型煤電基地,加快重點輸電通道建設,加大向重點區域送電規模,緩解人口稠密地區大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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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壓力。
目標:到 2015 年底,向京津冀魯地區新增送電規
模 200 萬千瓦。到 2017 年底,向京津冀魯、長三角、
珠三角等三區域新增送電規模 6800 萬千瓦,其中京津
冀魯地區 4100 萬千瓦,長三角地區 2200 萬千瓦,珠三
角地區 500 萬千瓦。
措施:在新疆、內蒙古、山西、寧夏等煤炭資源富集地區,按照最先進的節能環保標準,建設大型燃煤電站(群)。在資源環境可承載的前提下,推進鄂爾多斯、錫盟、晉北、晉中、晉東、陝北、寧東、哈密、準東等9 個以電力外送為主的千萬千瓦級現代化大型煤電基地建設。
採用安全、高效、經濟先進輸電技術,推進鄂爾多斯盆地、山西、錫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華北、華東地區以及西南能源基地向華東和廣東省的輸電通道建設,規劃建設蒙西~天津南、錫盟~山東等 12 條電力外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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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進一步擴大北電南送、西電東送規模。
華北電網部分,重點建設蒙西至天津南、內蒙古錫盟經北京、天津至山東、陝北榆橫至山東、內蒙古上海廟至山東輸電通道,加強華北地區 500 千伏電網網架,擴大山西、陝西送電京津唐能力,進行綏中電廠改接;華東電網部分,重點建設安徽淮南經江蘇至上海、寧夏寧東至浙江、內蒙古錫盟至江蘇泰州和山西晉東至江蘇輸電通道;南方電網部分,重點建設滇西北至廣東輸電通道。
(八)推進油品質量升級
任務:督促煉油企業升級改造,拓展煤制油、生物燃料等新的清潔油品來源,加快推進清潔油品供應,有效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目標:2015 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供應符合國 V 標準的車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 V 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措施:制定出台成品油質量升級行動計畫,大力推進國內已有煉廠升級改造,根據市場需求加快新項目建設,理順成品油價格,確保按時供應國 V 標準車用汽、柴油。加強相關部門間的配合,對成品油生產流通領域
進行全過程監管,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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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拓展新的成品油來源,發揮煤制油和生物燃料超低
硫的優勢,推進陝西榆林、內蒙古鄂爾多斯、山西長治等煤炭液化項目以及浙江舟山、江蘇鎮江、廣東湛江等生物燃料項目建設,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供優於國 V 標準的清潔油品。
2015 年底前,燕山、天津、大港石化等煉廠完成升級改造,華北石化完成改擴建,向京津冀地區供應國 V標準汽柴油 2300 萬噸以上;高橋、上海、大連、金陵石化完成升級改造,鎮海、揚子等煉廠完成改擴建,向長三角地區供應國 V 標準汽柴油 4100 萬噸以上;廣州、惠州、茂名等煉廠完成升級改造,同時加快湛江、揭陽以及惠州二期等煉油項目建設,向珠三角地區供應國 V標準汽柴油 2200 萬噸以上。加快河北曹妃甸,洛陽石化、荊門石化以及克拉瑪依石化改擴建等煉油項目建設,以滿足清潔油品消費增長需要,2017 年底,全國範圍內供應國 V 標準車用汽、柴油。
(九)增加天然氣供應
任務:增加常規天然氣生產,加快開發煤層氣、頁岩氣等非常規天然氣,推進煤制氣產業科學有序發展;加快主幹天然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儲氣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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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峰設施建設;加強需求側管理,優先保障民用氣、供暖用氣和民用、採暖的“煤改氣”,有序推進替代工業、商業用途的燃煤鍋爐、自備電站用煤。
目標:2015 年,全國天然氣供應能力達到 2500 億立方米。2017 年,全國天然氣供應能力達到 3300 億立方米。
措施:著力增強氣源保障能力。提高塔里木、鄂爾多斯、四川盆地等主產區產量,加快開發海上天然氣;突破煤層氣、頁岩氣等非常規油氣規模開採利用技術裝備瓶頸,在堅持最嚴格的環保標準和水資源有保障的前提下,推進煤制氣示範工程建設;加強國際能源合作,積極引進天然氣資源。到 2015 年,國內常規氣(含緻密氣)、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和進口管道氣供應能力分別達到 1385 億、65 億、100 億、90 億和 450 億立方米,長期 LNG 契約進口達到 2500 萬噸;到 2017 年,1650 億、100 億、170 億、320 億和 650 億立方米,長期 LNG 契約進口達到 3400萬噸。
加快配套管網建設。建設陝京四線、蒙西煤制氣管道、永清-泰州聯絡線、青寧管道等乾支線管網以及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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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島等 3 個 LNG 接收站。建成中亞 C 線、D 線及西氣東輸三、四、五線等主幹管道,將進口中亞天然氣和新疆、青海等增產天然氣輸送至長三角和東南沿海地區;通過中緬天然氣管道逐步擴大緬甸天然氣進口,供應西南地區;建設新疆煤制氣管道,將西部煤制氣輸往華中、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十二五”期間,全國新增幹線管輸能力 1500 億立方米,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
完善京津冀魯、東北等地區的現有儲氣庫,新建適當規模的地下儲氣庫。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建設以 LNG儲罐為主,地下儲氣庫和中小儲罐為輔的調峰系統。充分調動和發揮地方和企業積極性,採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加快儲氣能力建設。
加強天然氣需求側管理,引導用戶合理、高效用氣。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民用,有序推進“煤改氣”項目建設,優先加快實施保民生、保重點的民用煤改氣項目。鼓勵發展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在氣源落實的情況下,循序漸進替代分散燃煤。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加強燃氣發電項目管理,在氣源落實的前提下,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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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高效推進核電建設
任務:貫徹落實核電安全規劃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高效推進核電建設。
目標:2015 年運行核電裝機達到 4000 萬千瓦、在建 1800 萬千瓦,年發電量超過 2000 億千瓦時;力爭2017 年底運行核電裝機達到 5000 萬千瓦、在建 3000萬千瓦,年發電量超過 2800 億千瓦時。
措施:加強核電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最高安全要求建設核電項目。加大在建核電項目全過程管理,保障建設質量,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儘早建成紅沿河 2-4 號、寧德 2-4 號、福清 1-4 號、陽江 1-4 號、方家山 1-2 號、三門 1-2 號、海陽 1-2 號、台山 1-2 號、昌江 1-2 號、防城港 1-2 號等項目。新建項目從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擇優選取,近期重點安排在靠近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電力負荷中心的區域。
(十一)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任務: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有序發展風電,加快發展太陽能發電,積極推進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開發利用;提高機組利用效率,優先調度新能源電力,減少棄電。
目標:2015 年,全國水、風、光電裝機容量分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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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2.9、1.0 和 0.35 億千瓦,生物質能利用規模 5000 萬噸標煤;2017 年,水、風、光電裝機容量分別達到 3.3、1.5 和 0.7 億千瓦,生物質能利用規模 7000 萬噸標煤。
措施:建設金沙江、瀾滄江、雅礱江、大渡河和雅魯藏布江中游等重點流域水電基地,西部地區水電裝機達到 2 億千瓦,對中東部地區水能資源實施擴機增容和升級改造,裝機容量達到 9000 萬千瓦。
有序推進甘肅、內蒙古、新疆、冀北、吉林、黑龍江、山東、江蘇等風電基地建設,同步推進配套電網建設,解決棄風限電問題,大力推動內陸分散式風電開發。促進內蒙古、山西、河北等地風電在京津唐電網的消納,京津唐電網風電上網電量所占比重 2015 年提高到10%,2017 年提高到 15%。
積極擴大國內光伏發電套用,優先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發達、電力需求大、大氣污染嚴重的地區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穩步推進青海、新疆、甘肅等太陽能資源豐富、荒漠化土地閒置的西部地區光伏電站建設。到 2015 年,分散式光伏發電裝機達到 2000 萬千瓦,光伏電站裝機達到 1500 萬千瓦。
促進生物質發電調整轉型,重點推動生物質熱電聯產、醇電聯產綜合利用,加快生物質能供熱套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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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非糧燃料乙醇試點、生物柴油和航空渦輪生物燃料產業化示範。2017 年,實現生物質發電裝機 1100 萬千瓦;生物液體燃料產能達到 500 萬噸;生物沼氣利用量達到 220 億立方米;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利用量超過1500 萬噸。
積極推廣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重點在京津冀魯等建築利用條件優越、建築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區推廣地溫能供暖和製冷套用。鼓勵開展中深層地熱能的梯級利用,大力推廣“政府主導、政企合作、技術進步、環境友好、造福百姓”的雄縣模式,建立中深層地熱能供暖與發電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模式。到 2015 年,全國地熱供暖面積達到 5 億平方米,地熱能年利用量達到 2000 萬噸標準煤。
督促電網企業加快電力輸送通道建設,按照有利於促進節能減排的原則,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在更大範圍內消化可再生能源。完善調峰調頻備用補償政策,推進大用戶直供電,鼓勵就地消納清潔能源,緩解棄風、棄水突出矛盾,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
五、轉變能源發展方式
(十二)推動煤炭高效清潔轉化 任務: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穩步推進煤炭深加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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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發展升級示範,加快先進發電技術裝備攻關及產業化套用,促進煤炭資源高效清潔轉化。
目標:2017 年,原煤入選率達到 70%以上,煤制氣產量達到 320 億立方米、煤制油產量達到 1000 萬噸,煤炭深加工示範項目綜合能效達到 50%左右。
措施:鼓勵在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大中型煤礦配套建設選煤廠,提高煤炭洗選率。完善煤炭產品質量和利用技術裝備標準,制定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採和異地利用,禁止進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質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提高煉焦精煤、高爐噴吹用煤產品質量和利用效率。
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穩步推進煤炭深加工產業高標準、高水平發展。堅持“示範先行”,進一步提升和完善自主技術,加強不同技術間的耦合集成,逐步實現“分質分級、能化結合、集成聯產”的新型煤炭利用方式。堅持科學合理布局,重點建設鄂爾多斯盆地煤制清潔燃料基地、蒙東褐煤加工轉化基地以及新疆煤制氣基地,增強我國清潔燃料保障能力。
加快先進發電技術裝備攻關及產業化套用,加強天津 IGCC 示範項目的運行管理,推進泰州百萬千瓦超超臨界二次再熱高效燃煤發電示範項目建設,在試驗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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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上推廣套用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標準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技術,加快 700 度超超臨界高效發電核心技術和關鍵材料的研發,2018 年前啟動相關示範電站項目建設。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和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將煤炭更多地用於燃燒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電廠。
(十三)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
任務:有序承接能源密集型、資源加工型產業轉移,在條件適宜的地區推廣可再生能源供暖,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納。
目標:形成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的政策體系。2017 年底前,每年新增生物質能供熱面積350 萬平方米,每年新增生物質能工業供熱利用量 150萬噸標煤。
措施:結合資源特點和區域用能需求,大力推廣與建築結合的光伏發電、太陽能熱利用,提高分散利用規模;加快在工業區和中小城鎮推廣套用生物質能供熱,就近生產和消費,替代燃煤鍋爐;探索風電就地消納的新模式,提高風電設備利用效率,壓減燃煤消耗總量。優先在新能源示範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中推廣生物質熱電聯產、生物質成型燃料、地熱、太陽能熱利用、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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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等新型供暖方式,建設 200 個新能源供熱城鎮。在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實施差別化的能源、
價格和產業政策,在能源資源地形成成本窪地,科學有序承接電解鋁、多晶矽、鋼鐵、冶金、建築陶瓷等能源密集型、資源加工型產業轉移,嚴格落實產能過剩行業巨觀調控政策,防止落後產能異地遷建,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並轉化為經濟優勢。
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選擇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城市生態環保要求高、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城市,採取統一規劃、規範設計的方式,積極推動各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在城市區域供電、供熱、供氣、交通和建築中的套用,到 2015 年建成 100 個新能源示範城市,可再生能源占城市能源消費比例達到 6%。
(十四)推廣分散式供能方式
任務:以城市、工業園區等能源消費中心為重點,加快天然氣分散式能源和分散式光伏發電建設,開展新能源微電網示範,以自主運行為主的方式解決特定區域用電需求。
目標:2015 年,力爭建成 1000 個天然氣分散式能源項目、30 個新能源微電網示範工程、分散式光伏發電裝機達到 2000 萬千瓦以上。2017 年,天然氣分散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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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達到 3000 萬千瓦,分散式光伏發電裝機達到 3500 萬千瓦以上。
措施:出台分散式發電及餘熱余壓餘氣發電併網指導意見,允許分散式能源企業作為獨立電力(熱力)供應商向區域內供電(熱、冷),鼓勵各類投資者建設分散式能源項目。2015 年底前,重點在北京、天津、山東、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地區安排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示範項目,2017 年底前,全國推廣使用天然氣分散式能源系統。推進“新城鎮、新能源、新生活”計畫,在江蘇、浙江、河北等地選擇中小城鎮開展以 LNG 為基礎的分散式能源試點。
按照“自發自用、多餘上網、電網平衡”原則,大力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積極開拓接入低壓配電網的就地利用的分散式風電,完善調峰、調頻、備用等系統輔助服務補償機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分散式發電補貼政策。
(十五)加快儲能技術研發套用
任務:以車用動力為重點,加快智慧型電網及先進儲能關鍵技術、材料和裝備的研究和系統集成,加速創新成果轉化,改善風電、太陽能等間歇式能源出力特性。
目標:掌握大規模間歇式電源併網技術,突破 10兆瓦級空氣儲能、兆瓦級超導儲能等關鍵技術,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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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為 50 萬輛電動汽車供電的配套充電設施,2017 年為更大規模的電動汽車市場提供充電基礎設施保障。
措施:研究制定儲能技術和政策發展路線圖,開展先進儲能技術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及示範試點,明確技術實現路徑和階段目標,從巨觀政策、電價機制、技術標準、套用支持等方面保障和促進儲能技術發展。以智慧型電網為套用方向,開展先進儲能技術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及示範試點。加快電動汽車供充電產業鏈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和發布,加大充電設施等電動汽車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六、健全協調管理機制
(十六)建立聯防聯控的長效機制
建立國家能源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有關地方政府及重點能源企業共同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十個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以及重點能源企業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相關領導同志擔任負責人。
地方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能源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新建燃煤項目煤量替代、民用天然氣供應安全、天然氣城市調峰設施建設、天然氣需求側管理、“煤改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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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供熱、分散式能源發展、小火電淘汰以及本方案確定的其它任務,加強火電廠、石化企業、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及成品油質量等方面的監管,協助相關能源企業落實大氣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項目的用地、用水等配套條件。
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海油等企業負責落實油品質量升級、天然氣保供增供、石化污染物治理等任務。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神華等企業負責落實小火電淘汰,火電污染物治理等任務,推進西部富煤地區外送電基地建設。中核、中廣核、中電投等企業負責推進東部沿海地區核電項目建設。國網、南網等電網企業負責加快輸電通道建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無歧視接入分散式能源,配合做好大用戶直供、輸配分開等改革試點工作。
(十七)制定分省區能源保障方案
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大氣十條》、《實施細則》以及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於 2014 年 5 月底前編制完成本行政區域能源保障方案,與國家能源局銜接後,適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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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工作制度
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省區能源主管部門和重點能源企業於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年末對完成情況進行總結。相關省區能源主管部門和重點能源企業每月至少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一次工作信息,及時反映最新進展、主要成果、重大問題、重要經驗等內容。
國家能源局與相關能源企業就大氣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項目簽訂任務書,並實行目標管理。項目單位每季度至少向國家能源局報告一次進展情況,及時反映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按計畫建成投產。
(十九)加強考核監督
加強對相關省區能源主管部門和重點能源企業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公布。對於考核結果優良的地方和企業,在產業布局、資金支持、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對於考核中存在嚴重問題、重點項目推進不力的地方和企業,將嚴格問責。
七、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二十)強化規劃政策引導
結合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總體部署和要求,統籌推進調整能源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等各項工作,加強巨觀規劃指導,加快煤炭深加工、煉油、電網建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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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能供熱等相關規劃和政策的出台,嚴格依法做好規劃環評工作,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抓緊制定並發布《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考核辦法》、《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關於嚴格控制重點區域燃煤發電項目規劃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辦法》、《關於穩步推進煤制天然氣產業化示範的指導意見》、《成品油質量升級行動計畫》、《加快電網建設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生物質能供熱實施方案》等配套政策。
(二十一)加大能源科技投入
依託重大能源項目建設,加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先進發電、分散式能源、節能減排與污染控制等重點領域的創新投入,重點支持煤炭洗選加工、煤氣化、合成燃料、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IGCC)、先進燃燒等大氣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
(二十二)明確總量控制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煤炭消費總量工作的責任主體。將能源消費總量和煤炭消費總量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各地區和高耗能行業監測預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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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推進重點領域改革
以實施大用戶直接購電和售電側改革為突破口,穩步推進調度交易機制和電價形成機制改革,保障可再生能源和分散式能源優先併網,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交易制度和新增水電跨省區交易機制。穩步推進天然氣管網體制改革,促進管網公平接入和公平開放。明確政府與企業油氣儲備及應急義務和責任。完善煤炭與煤層氣協調開發機制。推進頁岩氣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強對頁岩氣勘探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十四)進一步強化監管措施
開展電力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監管,加大火電項目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力度,促進燃煤機組煙氣線上監測準確、真實。環保設施未按規定投運或排放不達標的,依法不予頒發或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加大節能發電調度、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和全額保障性收購的監管力度,推進跨省區電能交易、發電權交易、大用戶直供等靈活電能交易,減少棄風、棄水、棄光。開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提高管網設施運營效率,促進油氣市場有序發展。開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監管。加強能源價格監管。加強能源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能源監管統計、監測、預警及考核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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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受理投訴舉報案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五)完善能源價格機制 建立健全反映資源緊缺程度、市場供需形勢以及生
態環境等外部成本的能源價格體系,推進並完善峰谷電價政策,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實行季節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加大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政策執行力度,逐步擴大以能耗為基礎的階梯電價制度實施範圍。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化價格機制,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推行天然氣季節差價、階梯氣價、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氣價政策。
(二十六)研究財金支持政策
加大對可再生能源、分散式能源和非常規能源發展的財政稅收金融支持力度,研究落實先進生物燃料、清潔供暖設施等補貼政策與標準。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對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無電地區電力建設、能源科技自主創新等領域給予必要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環境保護部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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