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省部產學研結合工作,營造和搭建省部產學研合作的良好環境和平台,探索省部產學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機制,高效有序地引導部屬高校加強與廣東省各地區、各類科技園區和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部屬高校科技成果到廣東轉化,決定開展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現將《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產學研辦字[2007]4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省部產學研結合工作,營造和搭建省部產學研合作的良好環境和平台,探索省部產學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機制,高效有序地引導部屬高校加強與廣東省各地區、各類科技園區和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部屬高校科技成果到廣東轉化,決定開展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現將《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⒈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⒉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申報書(略)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屬檔案一: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合作協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加強產學研合作提高廣東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粵府 〔2006〕88號)的精神和要求,為更好地鼓勵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它國家重點建設高校(以下簡稱部屬高校)到廣東開展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工作,建設創新型廣東,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高等學校為技術依託、產業化為目標的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加速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條件和技術創新氛圍,能夠為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提供資金、場地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在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自主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地區、園區或企業等。
第三條 開展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是推進廣東省產業界與部屬高校合作的一項重要措施,目的是營造和搭建省部產學研合作的良好環境和平台,引導部屬高校加強與廣東省各地區、各類科技園區和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構建區域或領域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促進部屬高校科技成果到廣東轉化,提升廣東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探索建設高水平大學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經驗和做法。
第四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由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部產學研辦)組織認定和考核。
第二章 認定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的認定對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省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市、區和鎮。主要指具有一定的產學研合作基礎,並取得了較好合作成效,在產學研合作方面有長遠發展規劃、具體實施方案和較完善配套措施的市、區和鎮。
二、省部產學研結合研發基地。主要指由部屬高校與廣東的企業、研究院所或地方政府聯合建立的產學研結合研發中心、科技創新平台或研究院。
三、省部產學研結合產業化基地。主要指與部屬高校開展產學研結合,承擔了部屬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並具備了規模化生產條件的廣東企業或科技園區。
第六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的認定條件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必須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條件,在資金、場地、人才、技術創新氛圍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上能夠支撐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具體要求如下:
一、省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市、區和鎮認定條件
1.政府出台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配套政策;
2.制定了產學研結合長遠發展規劃、工作方案或專項計畫。政府財政投入經費設立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針對本地產業發展需要,與部屬高校或省屬重點高校簽定全面產學研合作協定;
3.政府成立或指定專門的產學研結合組織協調機構。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有分管領導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產學研結合工作。
二、省部產學研結合研發基地認定條件
1.已建立校(研)企產學研戰略聯盟機制,並針對區域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開展聯合攻關;
2.部屬高校作為技術提供方應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研發團隊和管理團隊,並有固定的研發人員參與基地建設;
3.技術需求方應有明確的技術需求,具備良好的產業基礎,能為技術的研究開發提供良好的研發條件;
4.研發的技術和產品具有國際先進以上水平,完成後能夠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且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三、省部產學研結合產業化基地認定條件
1.部屬高校作為技術提供方應具備成熟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並有固定的研發人員參與基地建設;
2.技術需求方具備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有專職領導和固定工作人員負責產業化基地建設,產業化配套資金落實;
3.產業化基地從事的產業特色明顯,產品市場規模大,生產技術達到國內乃至國際先進水平,當前國內市場占有率在10%以上,通過實施後,產品技術水平超過國內乃至國際先進水平,國內市場占有率達20%以上,具有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
4.產業化基地能夠為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良好的生產條件,生產規模5億元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申報和推薦工作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實行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
第八條 申報程式:
1.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申請單位按照自願的原則,填寫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申報書,向本地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示範市、區和鎮的需提供本級政府的申請報告;
2.申報書面材料一式5份和電子文檔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相應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後上報省部產學研辦。
第九條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申報書;
2.示範市、區和鎮提供的本級政府申請報告;
3.示範基地建設的可行性報告(含建設方案);
4.示範基地與高校合作的證明材料;
5.組織管理機構、人員、資金以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證明材料;
6.申請企業需提供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
7.其它必要的附屬檔案材料。
第十條 認定程式
1.省部產學研辦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論證和評議,由專家組根據考評情況提出論證意見;
2.省部產學研辦根據專家組論證意見,提出認定審核意見;
3.對符合條件的示範基地,由省部產學研辦和省科技廳聯合下文認定;
4.經認定的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由省部產學研辦和省科技廳頒發認定證書,分別授予“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XXX示範市(區或鎮)”、“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XXX研發基地(中心、平台、研究院等)”和“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XXX產業化基地”牌匾;
5.省部產學研辦對認定後的產學研示範基地將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第四章 主要職責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在省部產學研辦及相關科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以加強產學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宗旨,充分發揮集聚、輻射和示範效應,引進部屬高校科技成果和智力資源,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改善自主創新的環境和條件。
第十二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要積極探索產學研合作的新機制、新思路,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總結、推廣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產學研合作模式,為國家和廣東省的產學研合作工作積累經驗。
第十三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要以市場為導向,以產業化為目標,積極爭取國家、地方以及金融機構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設基地,通過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聯合創新,研究開發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成果並實現產業化。
第十四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採取屬地管理,省部產學研辦授權相關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對產學研示範基地進行管理。有關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要將產學研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對產學研示範基地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並對產學研示範基地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各地方和高校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支持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內的產學研合作項目。
第十五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計畫,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總結,並將年度計畫和工作總結報相關地方(高校)科技主管部門,同時上報省部產學研辦備案。
第十六條 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採取動態管理。省部產學研辦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產學研示範基地進行評估和考核,對工作開展好的省部產學研示範基地,省部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給予傾斜支持;對工作開展不力的產學研示範基地,將警告直至取消其產學研示範基地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部產學研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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