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 為進一步加強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 發布單位: 廣東省教育部
  • 目的:加強廣東省產學研結合項目管理
通知內容,附屬檔案,

通知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
為進一步加強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附屬檔案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計畫(以下簡稱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是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批准實施的一項指導性計畫。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聯合簽署的《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廣東經濟社會發展合作協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加強產學研合作提高廣東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粵府〔2006〕88號)的精神。為進一步推動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國家重點建設高校(以下簡稱部屬高校)科技成果在廣東的產業化、商品化和國際化,切實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以及高等學校辦學水平,規範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的管理,參照科技部、教育部和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據《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為技術依託、產業化為目標,強化部屬高校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意識和能力,推動部屬高校與廣東省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引導部屬高校科技創新資源與廣東企業的需求有效對接,結成產學研戰略聯盟,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解決廣東產業尤其是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急需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全面提高廣東自主創新能力,使廣東成為全國重要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基地和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加快建設創新型廣東。
第三條 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是推進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合作工作的重要載體,是廣東省、教育部科技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部產學研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省部產學研專項資金來源於廣東省財政撥款。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實行廣東省專項資金資助,積極爭取國家科技經費支持,以及承擔單位、參加單位自籌和銀行貸款等多渠道籌集的投入原則。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受理
第五條 省部產學研辦根據廣東科技、產業發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並發布年度《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項目申報指南》。專項資金一般每年申報一至兩次。
第六條 圍繞廣東科技、產業發展布局和重點,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堅持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程式規範、擇優支持、專款專用的指導原則。項目組織方式採取專項組織和自由申報兩種方式進行。
第七條 申報單位要求:  ⒈以部屬高校與廣東企業等組成產學研戰略聯盟聯合申報,項目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實施地在廣東;  ⒉高校申請單位原則上是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國家重點建設高校;  ⒊企業必須是在粵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有較強的技術實力、較好的科技氛圍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⒋高校和企業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已簽訂明確的產學研科技合作協定;  ⒌項目承擔單位有較好的信貸條件,自籌配套資金不少於1:2。
第八條 項目申報要求:  ⒈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技術、產業政策要求,對支柱產業或新興產業具有帶動作用的技術和產業化項目;  ⒉項目技術水平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創新程度和成熟度高,產業關聯度大,具備商品化生產條件;  ⒊項目技術成果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⒋項目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較好的經濟效益和較高的投入產出比。
第九條 申報程式如下:  ⒈網上註冊。  申報單位登錄廣東省科技廳或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合作信息網進入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系統,按要求進行註冊。  ⒉網上申報。網上填報或下載填寫《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項目申報書》,連同必需的掃描附屬檔案材料,在網上提交申報材料。  ⒊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⑴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項目申報書(線上填報並列印形成的標準格式文本)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⑵相關技術證明和其它相關證明。  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項目,須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檔案。  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⑷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協定。  ⒋網上審核和確認。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門通過網上申報中心獲取計畫項目申報中心用戶名及密碼,進入科技計畫項目申報中心業務審核系統,對本地區、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業務審核,確定本年度推薦申報項目。按規定時間通過網上申報系統統一提交省部產學研辦。  ⒌書面材料的提交。在受理工作截止日期前,申報單位將網上填報完成的《項目申報書》和所有的附屬檔案材料列印一式三份(附光碟)提交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或高校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後,將該年度的項目申報函(要求列出本地區、單位的項目清單,須加蓋公章)和項目申報書在規定時間內統一報送廣東省科技廳業務受理視窗。
第十條 省部產學研辦組織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條件,在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自主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的地區、科技園區或企業建設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省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省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是推進廣東省產業界與部屬高校合作的一項重要措施,目的是以基地為載體,營造和搭建省部產學研合作的良好環境和平台,引導部屬高校加強與廣東省各地區、各類科技園區和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構建不同領域、不同區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省部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項目評審和立項
第十一條 評審方式。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的評審工作實行網上評審和組織答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網上評審。省部產學研辦根據申報項目的情況按照技術領域及產業關聯性將項目進行分組,每一項目組由5~7名省內外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對項目進行網上評審。
第十三條 項目初選。省部產學研辦根據每位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按照計分原則,對評審項目進行綜合擇優排序,確定進入答辯程式的項目。
第十四條 組織答辯。省部產學研辦根據網上專家評審結果並結合年度工作安排計畫,組織初選入圍的項目進行答辯,由答辯專家委員會對初選項目提出答辯綜合意見。
第十五條 審批立項。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審批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省部產學研辦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和答辯綜合意見,提出項目立項建議,經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審核後,由省部產學研辦報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審批,確定年度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立項項目。
第十六條 項目下達。項目經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批准後,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部產學研辦聯合下達。省部產學研辦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並給項目承擔單位頒發《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證書》。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得到省部產學研結合計畫項目立項通知後,要按照《項目契約書》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項目各承擔單位對項目實施負有同等重要的責任,按照承擔單位之間簽定的合作協定對科研經費進行合理分配,明確權責關係。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產學研省部合作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自簽訂《項目契約書》起每年向省部產學研辦如實提交年度報告,報告的內容包含項目進展情況、經費決算和取得的效果等情況。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或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後統一報省部產學研辦。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和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門是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要積極支持和監督項目的實施,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資金和有關扶持政策,協助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並協同省部產學研辦做好對項目的檢查和考核工作,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做好結題工作。
第五章 鑑定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由省部產學研辦負責或者由省部產學研辦授權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以批准的項目申請書、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約定的內容為考核的基本依據,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做出客觀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程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⒈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契約完成後半年內完成;  ⒉項目承擔者在完成任務、做好總結的基礎上,按省部產學研辦規定的格式,完善相關驗收材料後,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  ⒊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合格的向省部產學研辦提出驗收申請;  ⒋省部產學研辦批覆驗收申請,主持或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同時也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評估;  ⒌省部產學研辦批准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檔案、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驗收審查:  ⒈項目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  ⒉省部產學研辦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⒊項目驗收申請表;  ⒋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⒌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⒍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等)及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⒎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⒏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監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⒐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⒑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⒒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⒓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在組織項目驗收時,組織項目驗收小組,項目驗收小組專家成員由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並經省部產學研辦批准後聘任。  參與項目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應遵照《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15日由組織驗收的機構通知被驗收者。  驗收小組/評估機構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根據驗收小組/評估機構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或"需要複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由省部產學研辦審定後以檔案形式正式下達。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⒈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任務完成不到80%;  ⒉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使用價值;  ⒊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⒋擅自修改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  ⒌超過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說明。
第二十八條 需要複議的驗收項目,承擔者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內,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後,提出複議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同類計畫項目。因主觀因素未能完成契約任務,省部產學研辦按契約約定,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財政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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