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為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和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獨特作用,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有關地區先後探索建立了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等省級博士後工作平台。為規範各地省級博士後工作平台建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和《關於推進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74號),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審批設立。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批准建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建立省級博士後工作平台時,統一名稱為“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各地已經探索建立的各種省級博士後工作平台名稱也應統一改為“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
三、建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四、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穩步發展的原則,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一般應在技術開發條件較好的園區或有較強技術實力的企業建立。
五、凡建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地區要以《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為基礎,出台相關管理細則,做好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管理工作。
六、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應當委託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委託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權利、義務等通過協定的方法約定。
七、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設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可優先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八、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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