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2014年1月25日,新華社發布《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2014年1月26日,《人民日報》第4版全文發表。該《意見》分認真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組工幹部要堅持公道正派,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新華社
  • 作用: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意見,名詞解釋,解讀,

意見

2014年1月25日,新華社發布《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2014年1月26日,《人民日報》第4版全文發表。內容如下:
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是保證選賢任能、純潔用人風氣的重要舉措。近些年來,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選人用人監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取得積極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違規用人問題仍時有發生,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屢禁不止,幹部民眾反映強烈。日前,中央頒發了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這既是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章程,也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重要依據。為了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明組織紀律,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保證《幹部任用條例》嚴格執行,經中央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不折不扣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式和紀律辦事,有規必依、執規必嚴。嚴禁違反規定程式選拔任用幹部,嚴禁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幹部任用,嚴禁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嚴禁在幹部檔案上弄虛作假,嚴禁跑風漏氣,嚴禁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嚴禁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嚴禁採取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等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嚴禁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嚴禁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幹部或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要嚴格考察人選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認真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有反映但不構成違紀的要從嚴掌握。對人選對象,要認真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進行核實,對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要嚴格幹部檔案審核,對人選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檔案信息要仔細核查,不得放過任何疑點。對幹部任職公示期間收到的有關問題反映,要按規定認真調查核實,沒有查清之前,不得辦理任職手續。
三、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不論是集中換屆還是日常幹部選拔任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那些搞不正之風的人不僅撈不到好處,而且受到嚴厲懲處。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記錄在案,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宣布無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予以糾正;對說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健全完善“12380”綜合舉報受理平台,堅持和完善立項督查制度,對民眾反映的選人用人問題,認真查核、嚴肅處理。加大違規用人案件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四、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為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
五、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以貫徹落實《幹部任用條例》等法規為主要內容,加強選人用人工作監督檢查,著力檢查程式是否合規、導向是否端正、風氣是否清正、結果是否公正。要強化重點檢查,對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深化巡視檢查,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開展普遍檢查,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任用事項一律無效,防止出現違規破格提拔幹部、任人唯親、借競爭性選拔變相違規用人等問題。要加強結果監督,堅持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離任檢查等制度,有效規範選人用人行為。
六、組工幹部要堅持公道正派,嚴格執行組織人事紀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幹部監督機構要具體負責監督任務的組織實施,幹部工作機構要結合自身職責做好有關監督工作。幹部考察組要履行“一崗雙責”,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監督用人風氣。組工幹部要切實增強黨性,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嚴格按黨的政策辦事、按規章制度辦事、按組織程式辦事,帶頭維護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堅決抵制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一律清除出組工幹部隊伍。

名詞解釋

1、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這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事前監督把關的一項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級提拔幹部等5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幹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形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受理的報告事項要嚴格審核把關。對違反《辦法》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一報告兩評議”。這是對選人用人結果進行民主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按照此《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簡稱“一報告兩評議”)。各級黨政機關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此《辦法》有關規定,採取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總結、年度考核等方式,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結果明顯偏低、幹部民眾意見集中的幹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進行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3、離任檢查。2010年3月,中央組織部印發《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選拔任用幹部總體情況、本地區用人風氣情況。離任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參照此《辦法》執行。
4、幹部考察組“一崗雙責”。是指幹部考察組既要負責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負責監督選人用人風氣。這是近年來在地方集中換屆中探索實行的一項有效做法。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履行幹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解讀

“十個嚴禁”“五個一律”利劍高懸
當前,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違規用人問題仍時有發生,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屢禁不止,幹部民眾反映強烈。
“這些問題單靠《幹部任用條例》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必須有嚴格的配套措施。”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祝靈君說。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甄小英認為,我們黨在選人用人方面有不少制度,但一些制度的執行效果不佳,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配套、不銜接、不協調,有碎片化現象。
“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是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章程,如果缺少與其相配套、相銜接的保障制度,就會影響其有效執行,法規的效力就會打折扣。”甄小英說。
針對當前選人用人上容易出現的問題,根據《幹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意見》專門提出了“十個嚴禁”的紀律要求,包括嚴禁違反規定程式選拔任用幹部,嚴禁在幹部檔案上弄虛作假,嚴禁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嚴禁跑官要官、說情打招呼等,進一步嚴明了組織人事紀律。
同時,《意見》對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行為明確提出“五個一律”的懲戒措施。
此外,《意見》強調把嚴格監督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圍繞選人用人監督,對嚴明紀律、嚴格把關、嚴厲懲處、嚴加督查等作出明確規定,體現“從嚴”要求。
“有規必依、執規必嚴才能使鐵規發力,使禁令生威。”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說。
把幹部監督之網織得更密
《意見》以《幹部任用條例》為重要依據,從是否嚴格執行用人原則和標準、是否嚴格把握用人資格和條件、是否嚴格履行用人程式和步驟、是否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等四方面,督促嚴格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
專家認為,《意見》總結監督實踐和制度創新的經驗,把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豐富了監督檢查形式。
《意見》一方面完善立項督察制度,實行查核結果抽查覆核和分析研判,對處理不到位的責成重新查辦,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另一方面,《意見》建立起違規用人問題倒查機制,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
此外,《意見》提出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運用信息網路技術推廣實時監督系統,使得開展倒查、追究和問責有據可依、有跡可查。
“查處問責是整治用人不正之風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劉峰說,“督查”“倒查”“可查”這“三查”制度,使幹部監督制度更完善,也使得幹部監督之網織得更密、扎得更緊。
在加強組織監督的同時,《意見》還強調健全完善“12380”綜合舉報受理平台,改進舉報受理工作,使組織監督與民眾監督形成合力。
“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創新監督理念、監督形式、監督方式方法,才能不斷打造和紮緊制度籠子,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甄小英說。
打鐵先得自身硬
選賢任能是組織部門肩負的重要職責。這也意味著,嚴格組織人事紀律,營造良好用人風氣,首先就要從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做起。
祝靈君表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是執行《意見》的責任主體,這要求組織人事部門既要抓好乾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落實,更要從嚴帶隊伍,堅決遵守組織人事紀律。
《意見》明確提出,組工幹部要切實增強黨性,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於擔當,嚴格按黨的政策辦事、按規章制度辦事、按組織程式辦事,帶頭維護幹部工作的嚴肅性,堅決抵制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這是貫徹《幹部任用條例》和《意見》對組工幹部提出的必然要求。”劉峰說。
同時,《意見》明確規定,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一律清除出組工幹部隊伍。甄小英說:“這是‘打鐵還需自身硬’,以身作則理念的鮮明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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