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地方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地方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在1999.05.13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地方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5.13
  • 實施時間:1999.0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地方環境標準是我國國家環境標準體系和地方環境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地方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制定地方環境標準的許可權、地方環境標準與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關係做了明確的規定。
為保證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工作依法進行,規範地方環境標準的管理工作,使地方環境標準在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現就地方環境標準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環境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環境標準經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號、發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環境的編號方法見附屬檔案。
三、地方環境標準在制訂過程中應徵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意見,並在標準發布後1個月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四、已經發布地方環境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對現行的地方環境標準進行清理。對制定程式不符合規定又需要繼續執行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按要求報批、編號後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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