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改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內容: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 文號:國發〔201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財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司令部,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後、總裝司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國防科學技術大學訓練部,軍委辦公廳,武警部隊司令部: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政協軍隊委員赴四川省考察兵役工作報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結合貫徹《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政策知曉率
(一)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作為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內容,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教育培訓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廣泛宣傳優秀技能人才的勞動價值和社會貢獻,努力在退役士兵中營造爭學技能絕活、爭當技術能手的新風尚,形成自立自強、創業創新、創先爭優的好氛圍。可採取召開動員會、座談會、家庭走訪、組織退役士兵到教育培訓機構參觀見學等方式,向退役士兵講清楚教育培訓的政策,講清楚參加教育培訓的好處,讓退役士兵明白“知識改變命運、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讓退役士兵知曉可以按照“個人自願、自選專業、免費參加”的原則,參加政府組織的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各級兵役機關在徵兵宣傳時,應當將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政策納入宣講內容;各基層部隊在開展士兵離隊教育時,也要宣講士兵退役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後可參加當地民政部門組織的免費教育培訓。要通過靈活多樣的宣傳,讓廣大退役士兵了解教育培訓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基本程式等,充分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愛,自覺自愿參加教育培訓。
二、完善教育培訓方式,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參訓率
(二)編制教育培訓工作流程。根據國發〔2010〕42號業已明確的工作職責,細化任務分工,編制教育培訓工作流程,確保相關經費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逐步開展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教育培訓。允許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承訓機構中易地選擇教育培訓機構,讓退役士兵滿足意願的選擇性更強。退役士兵可憑《士兵(士官)退出現役證》、安置地民政部門證明向培訓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後,易地參加教育培訓,所需交通費、保險費等額外費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畢業後,憑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學費收據向安置地民政部門申請,按不超過安置地相關教育培訓標準據實報銷。探索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地培訓的辦法,逐步實現退役士兵可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培訓機構和專業。
(四)試點開展網路遠程教育。針對一些退役士兵居住地分散、集中學習組織難以及部分退役士兵希望邊就業邊自學、工作時間與學習時間衝突的問題,有條件的地方可試點開展網路遠程教育,逐步實現只要有網路的地方退役士兵都能方便參加教育培訓。
(五)試點開展創業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創業培訓。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貸款擔保、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的銜接,落實退役士兵創業優惠政策,提高創業成功率。
三、提升教育培訓質量,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學員的合格率
(六)精心選擇承訓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選擇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並與其簽訂教育培訓協定。重點支持辦好一批適應市場需求、退役士兵信得過、用人單位信得過的教育培訓示範機構,打造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品牌。
(七)合理設定培訓專業。要通過廣泛調查摸底,摸清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意願和興趣,摸清市場用工需求,在此基礎上以就業為導向設定教育培訓專業,提升教育培訓和實現就業的關聯度。
(八)規範教學組織。指導承訓機構著眼市場和社會需要,結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意向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認真制訂教學計畫,精心設定課程,積極改進教學方法,選用或編寫高質量的施訓教材,切實增強教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嚴格教學規程,確保教學時間、實訓時間落實。強化實踐環節,退役士兵參訓期間的實習、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參訓時間的一半。認真組織考試考核和相關職業技能鑑定,確保教育培訓的質量。
(九)嚴格教學管理。退役士兵學員既可以單獨編班,也可以與社會其他學員混合編班。要指導承訓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嚴格校紀校規,加強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日常管理,把退役士兵培養成掌握一定技能的高素質人才。
(十)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生活補助費、教育培訓經費撥付比例與到課率相掛鈎的機制。具體標準由委託承訓的民政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商定,其中月到課時數不足規定課時數60%的退役士兵學員,不予發放生活補助費。退役士兵學員培訓期內平均到課時數低於總課時數70%的承訓機構,下年度取消其承訓資格。
(十一)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考核體系以及承訓機構評估與年檢制度。加強教育培訓質量的過程管理和結果考核,以退役士兵學員獲取職業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和就業效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未組織退役士兵學員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以及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獲取率達不到85%的承訓機構,下年度取消承訓資格。鼓勵各地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四、強化就業指導服務,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學員的就業率
(十二)大力推行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培訓。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指導教育培訓機構主動與各類企業等用人單位建立密切聯繫,開展“訂單式”教育培訓、定向教育培訓、定崗教育培訓,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三位一體。
(十三)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轉變政府安置職能,把教育培訓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就業為本、技能為先上,努力幫助退役士兵實現最大限度的就業。指導承訓機構按照“誰辦學,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積極指導並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
(十四)研發退役士兵安置信息管理軟體。充分整合利用現有民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建立全國統一互聯、資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務管理信息平台,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服務和援助。依託信息平台,探索推行政府補貼教育培訓實名制管理,探索信息公開、跟蹤服務、動態監管、績效考核、社會評估等信息化、精細化、社會化管理辦法。
軍地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民政部門要加強跟蹤問效,及時總結推廣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範和導向作用,不斷推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科學發展。

民政部 財政部 總參謀部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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