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備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2年4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備區以成府發〔2012〕22號印發《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目的意義、培訓原則、培訓事項、職責分工、經費保障、工作要求6部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備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 時間:2012年4月11日
  • 檔案號:成府發〔2012〕22號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備區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2年4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備區印發《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備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2〕22號
各區(市)縣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根據省政府、省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1〕4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的意義
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的重要舉措,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新形勢下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培訓原則
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照技能為主、學歷為輔、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統籌組織的原則,力求通過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幫助退役士兵提高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進一步促進和擴大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三、培訓事項
(一)培訓對象。
1.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士官。
2.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符合規定退出現役並具有勞動就業能力的;
(2)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和人武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國務院、中央軍委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參加培訓。
(1)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虛作假,偽造塗改檔案材料情節惡劣的;
(3)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勞動教養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被評定為1級至6級傷殘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5)已安置工作崗位的;
(6)從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徵入伍,退役後復工、復職的;
(7)已安排退休的;
(8)選擇國家供養終身的。
(二)培訓內容及時間。
1.職業技能培訓時間為3-6個月,完成規定培訓課程,經鑑定(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2.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制一般為二年(高中及以上學歷學員可申請一年制),免試入學,完成規定課程後,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中等職業學歷證書。
3.全日製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2010年及以後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1年內可以選擇1次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按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培訓院校和機構。教育培訓任務由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和教學質量高的各級各類培訓院校和機構承擔。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推薦,經市民政局審定後公布。
(四)招生辦法。承訓院校應在每年6月底前向區(市)縣民政部門提供招生計畫;承訓機構應在每年11月底前向區(市)縣民政部門提供技能培訓招生計畫。區(市)縣民政部門根據承訓院校和機構招生計畫,在辦公場所、社區宣傳欄和各類媒體上發布招生信息,幫助退役士兵了解相關政策和信息。
(五)入學程式。
1.有意願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在地方報到後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市)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
2.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表》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並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向其說明不予批准參加培訓的理由。
3.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及時匯總退役士兵報名信息,並分別報同級人社、教育部門,由人社、教育部門負責與承訓院校和機構做好招生工作。各承訓院校和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及時辦理和發放入學(培訓)通知書,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4.退役士兵憑身份證、《核准通知書》和入學(培訓)通知書等資料,在規定時限內到承訓院校或機構報到,辦理入學(培訓)手續,並簽訂教育培訓協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應向承訓院校或機構提交書面情況說明,無故推遲報到的,由承訓院校或機構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培訓教學管理及就業服務。
1.退役士兵填報志願較為集中的院校和專業,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協調承訓院校和機構採取分批招生、擴招等辦法妥善解決;填報志願人數較少的專業,可適當進行調劑整合,並向退役士兵做好解釋工作。
2.退役士兵入學後,承訓院校和機構要及時將學員信息、培訓專業、培訓時間、收費標準和住宿等情況分別報退役士兵學員報名所在區(市)縣民政、人社和教育部門,退役士兵培訓結業或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要在其報名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人武部登記備案。
3.接受學歷教育的退役士兵,由承訓院校按國家招生計畫招生,對學員實行學籍管理,離校時院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學籍檔案移交。
4.接受短期培訓的退役士兵,由承訓機構根據退役士兵文化程度、培訓需求,結合就業形勢,對退役士兵進行重點施教。
5.退役士兵學員原則上與其他學員混合編班,如退役士兵人員較多,所學專業相對集中,也可單獨編班。各承訓院校和機構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學員的日常管理,嚴格校紀校規,確保教育培訓工作圓滿順利完成。
6.承訓機構要加強與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的聯繫,及時向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信息、職業介紹等服務,幫助退役士兵及時實現充分就業。
四、職責分工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教育培訓工作;動員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組織、登記和收集退役士兵報名、入學、在學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導檢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承訓院校和機構的績效考核;審核承訓院校和機構的資金申請報告,撥付、監管教育培訓經費。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報讀技工院校及承訓機構退役士兵的招錄工作;組織、指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有關職業介紹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推薦服務;指導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監管;配合民政部門督導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對承訓院校和機構的遴選和績效考核。
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報讀中等職業學校退役士兵的入學驗證、學籍註冊、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報考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成人教育院校和高等學歷教育院校退役士兵的招考工作;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監管;配合民政部門督導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對承訓院校和機構的績效考核。
財政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經費的籌措安排,按同級民政部門審核意見和資金撥付申請撥付培訓經費,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會同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門加強對培訓經費的監督管理。
承訓院校和機構:負責制定招生簡章,核發入學培訓通知書,搞好教學保障和日常管理,確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合格,並積極推薦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就業。
成都警備區司令部,各區(市)縣人武部:負責利用民兵整組、預備役登記周和兵員徵集等時期進行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抓好專業對口兵員儲備資料庫建設,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役士兵在培訓期間的管理工作。
五、經費保障 
(一)經費來源。各區(市)縣是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專項經費的籌集主體,應將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和生活補助費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區(市)縣財力狀況及承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任務量,結合中央、省資金安排,給予區(市)縣適當轉移支付補助。
(二)補助範圍、標準。
1.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鑑定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按實訓時間,給予培訓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10%的月生活補助。
3.承訓院校和機構應為退役士兵學員在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期間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經費在培訓資金中列支。
(三)經費撥付和管理。
1.職業學歷教育經費按學期撥付。由承訓院校按報到註冊人數(高等職業院校學籍管理按網上註冊名單)和發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退役士兵學員報名所在區(市)縣人社或教育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民政部門將受訓退役士兵學員本學期的學雜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等全額撥付給學校。其中退役士兵學員生活補助費由承訓院校按月劃入學員“校園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2.職業技能培訓經費實行先預撥後結算。由承訓機構按退役士兵報到註冊人數及發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在開學(訓)後一月內向退役士兵學員報名所在區(市)縣人社或教育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民政部門按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和生活補助費等所需經費的70%預撥給培訓機構。培訓結束後,承訓機構憑培訓人員《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複印件和學員考勤記錄等資料向退役士兵學員報名所在區(市)縣人社或教育部門提出培訓資金清算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民政部門給予結算。其中學員生活補助費由承訓機構按月劃入學員“校園卡”或以現金形式發放學員。
3.退役士兵學員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承訓院校和機構憑繳納退役士兵學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收費憑證,經退役士兵學員報名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審定,在培訓結束後一次性據實結算。
4.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社〔2011〕41號)的規定執行。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及承訓院校和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教育培訓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跟蹤問效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的不再享受其他相關職業教育資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由市民政局牽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和成都警備區司令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組織實施,承訓院校和機構具體承辦。各區(市)縣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民政部門統籌協調,人社、教育、財政、人武部等軍地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健康持續發展。承訓院校和機構是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實施主體,承訓院校和機構院(校)長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二)建立考核機制。市上將對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成效顯著的區(市)縣、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績效好的承訓院校和機構可增加年度教育培訓計畫,對績效差的承訓院校和機構除給予通報批評外,還將視情況削減其年度教育培訓計畫,直至取消其承訓資格;對違規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對表現突出、成績優良的學員,由承訓院校和機構發放獎學金,優先推薦就業;對違反紀律的退役士兵學員要加強教育,嚴肅處理。各區(市)縣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檢查考核,建立健全考核體系、激勵約束機制和定期評估制度。將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與績效考評、雙擁創建緊密結合起來,把教育培訓合格率、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率、就業合格率作為考核承訓院校和機構工作績效的重要指標。承訓院校和機構要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確保校園(機構)無重大負面事件發生;要按規定使用教育培訓經費;要重視退役士兵學員的思想政治教育,確保學員在教育培訓期間操行優良率達95%以上;要注重教育培訓質量,力爭學員順利獲取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要堅持以實現穩定就業為教育培訓目標,學員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後三個月內實現上崗就業率應達到95%以上。
(三)搞好宣傳引導。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各區(市)縣要高度重視、紮實推進,大力宣傳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政策,樹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的典型,引導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積極為促進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推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
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警備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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