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2010年4月29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11〕29號印發《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對象、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形式、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實施機構、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招生辦法、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教育管理、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就業服務、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經費保障、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職責與檢查考核、附則10章35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紹興市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紹興市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實施辦法》不再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 地點:紹興市
  • 類型:實施辦法(試行)
  • 內容: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對象,第三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形式,第四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實施機構,第五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招生辦法,第六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教育管理,第七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就業服務,第八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第十章 附 則,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1〕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10〕36號)和上級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是指退役士兵自願報名、自主選擇職業(工種)、免費參加一次由政府組織提供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

第二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對象

第三條 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的對象為我市按政策規定接受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選擇自謀職業的轉業士官。包括: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士官;
(二)服現役期未滿,按照有關規定並經部隊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列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對象: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虛作假,仿造塗改檔案材料的;
(三)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勞動教養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後不按規定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報到的;
(五)被評定為1至6級殘疾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第五條 下列對象不再享受下述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的政策待遇:
(一)已獲得大專(含)以上學歷的,不再提供免費學歷教育;
(二)已經過成人雙證制教育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再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三)從企事業單位應徵入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的,不再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形式

第六條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形式分職業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教育)和學歷教育,以技能培訓為主,學歷教育為輔。
第七條 退役士兵可在當地政府認定的承訓學校(院)、機構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為3—6個月;也可免試就讀安置所在地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學制為兩年。
第八條 退役士兵要求參加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按普通高校教育教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退役士兵從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應徵入伍的,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可享受原相應待遇。

第四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實施機構

第九條 退役士兵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或就讀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的,原則上在退役士兵所在縣(市、區)進行;縣(市、區)現有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學校(院)、機構滿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要求的,由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十條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經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等相關部門推薦,由當地政府認定。
第十一條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著眼市場和社會需求,結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意向等實際情況,設定培訓專業和課程,制訂培訓計畫和招生簡章。

第五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招生辦法

第十二條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應於招生的上一年11月底前,將培訓計畫和招生簡章(學校簡介、專業設定、學制、收費標準、報名要求等)報縣(市、區)民政局。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等部門和軍事機關,做好宣傳和諮詢工作,在辦公場所、政務網站、新聞媒體等及時發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應於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縣(市、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報名參加教育培訓、填報志願,同時提供身份證和複印件、《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和複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張,填寫《浙江省**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申請表》。
第十四條 當地民政局應會同當地兵役機關在2月底前完成對申請人資格的審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浙江省**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當地民政局應將退役士兵報名情況等及時提供給當地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部門,以及承訓學校(院)和機構。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根據退役士兵實際入學情況,將退役士兵學員名單和退役登記表的複印件(由戶籍所在地民政局加蓋公章)及時報送當地民政局。
第十五條 當地民政局根據退役士兵學員名單,填寫《浙江省**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名冊》、《浙江省**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報名入學情況匯總表》,於當年3月底、9月底前報紹興市民政局,紹興市民政局進行覆核匯總後,報省民政廳。
第十六條 承訓學校(院)、機構應指派專人到當地民政部門做好招生報名、入學登記和統計匯總工作。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學員檔案按現行渠道管理。

第六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教育管理

第十八條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嚴格教學規程,確保落實教育時間、教學內容;強化實踐環節,退役士兵培訓期間的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培訓時間的一半;不斷創新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
第十九條 退役士兵學員完成教育培訓任務並經考試、考核、鑑定合格後,承訓學校(院)和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放畢業(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加強日常管理,嚴格校紀校規。

第七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自主擇業、學校(機構)推薦、市場調節、政府促進”的原則,加強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工作。各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按照“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和推薦就業相結合”的要求,積極指導幫助並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依託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多種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學員和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平台。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要落實國家鼓勵就業創業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八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其培訓費、技能鑑定費、在校住宿費由政府全額負擔,並按實際受訓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
退役士兵參加全日制中高等學歷教育的,其學雜費、在校住宿費由政府全額負擔,並按實際在校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套用於在校學習生活支出,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退役士兵參加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分別依據入學通知書和畢業證書,憑發票給予2000元和3000元的補貼。實際費用低於以上標準的按發票金額補貼。
第二十五條 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經費結算支付時,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根據實際培訓人數、物價部門核定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收費標準直接撥付承訓學校(院)和機構。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
第九章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職責與檢查考核 
第二十六條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由民政部門牽頭,農辦、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等部門和軍分區(人武部)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每年退役士兵參訓人數預測,動員和組織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報名工作,統計上報退役士兵報名、入學等情況,會同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等部門加強對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和對承訓學校(院)、機構的考評。
第二十八條 人力社保(人事、勞動)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承訓技工院校、就業訓練中心、職業技能培訓中心以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計畫制訂、教學管理、技能鑑定、發證及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用,做好就業服務和指導,協同做好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考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中高職院校做好招生錄取、計畫制訂、教學管理、考試考核、發證及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協同做好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經費的籌措安排,確保所需資金落實到位,會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軍分區(人武部)負責在新兵徵集和預備役登記等時期進行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協助承訓學校(院)和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在學習培訓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雙擁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提及表格、通知書、協定書式樣由省民政廳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紹興市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紹興市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實施辦法》自同日起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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