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發布機構是省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Hubei province people's government on completes the work to the settlement of retired soldiers receive notice in 2015
  • 文號:鄂政發〔2015〕56號
政府,內容,

政府

索 引 號:000014348/2015-21700
  • 分 類:軍轉安置;通知
  •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15年08月31日
  • 名 稱: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文 號:鄂政發〔2015〕56號

內容

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15年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39號)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省政府令第362號)精神,現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年滿55周歲或者服現役滿30年以上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士兵退出現役和離隊時間
2013年夏秋季入伍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統一為9月1日,從9月5日開始離隊,9月底基本離隊完畢;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統一為12月1日,從12月1日開始離隊,12月底基本離隊完畢。駐香港、澳門部隊因士兵輪換需要,駐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青海省玉樹、果洛地區的部隊因氣候原因需要適當提前或推遲離隊的,按國發〔2015〕39號檔案要求執行。轉業士官接收時間及相關問題按民政部、總參謀部通知執行。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三、切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15年退役士兵分兩批離隊到地方報到,是接收安置工作面臨的新變化。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國防意識和服務意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等有關規定,主動適應安置形勢的發展變化,採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確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務順利完成。
(一)積極探索適應軍隊士兵一年兩次退役的接收安置辦法。對9月份離隊的退役義務兵,要按時接收,原則上與12月份離隊的退役士兵一併納入2016年安置計畫,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今年邊接收邊安置,特別是對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要及時提供教育培訓、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更好更快完成教育培訓,實現就業創業;對12月份離隊的退役士兵,要及早謀劃部署,及早預留資金,及早協調崗位,儘可能縮短接收安置周期,確保接收安置與士兵兩次退役工作有序銜接。從今年起,各地要針對秋季接收安置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的新變化,及早將年度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經費和教育培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當年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於次年7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確保教育培訓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二)採取有效措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各地要進一步做好政策宣傳,鼓勵引導高等職業學校和專升本培養院校單列計畫招收退役士兵,不斷探索與職教、成教、高校相結合的培訓方式,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競爭力。強化培訓就業一體推進意識,全面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規範省級行政區域內易地教育培訓,進一步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創業的關聯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考核體系,進一步做好培訓定點機構檢查評估工作,對未達到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評估標準的,下年度取消承訓資格。
加強和改進就業指導和創業服務,積極探索開展以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創業培訓,強化創業培訓與創業資金支持、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的銜接,落實退役士兵創業優惠政策,提高創業成功率。積極搭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平台,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推進退役士兵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公共就業信息共享機制,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創業孵化等多元化的服務。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制定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有創業要求、具備創業條件的退役士兵創業。
(三)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崗位落實。強化各級政府依法安置的主體責任,營造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就業的良好環境。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科學合理擬訂安置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及時協調落實安置任務,切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各地要積極推行“陽光安置”,採取量化服役貢獻,公開安置對象、安置崗位、安置程式、安置結果等辦法,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
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省直機關、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中央駐鄂單位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及時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按規定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對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日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自願放棄在部隊領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執行。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的,繼續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由安置地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直接介紹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門、行業或單位,採取經濟補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以自謀職業為主、安排工作為輔的辦法予以安置。
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檔案由部隊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門,安置地民政部門審核後,逐級報省民政廳審批。
(四)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實作為考評“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指標,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序開展。要進一步加強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和能力建設,充實力量,研究制定適應退役制度改革的措施和辦法,提高履職盡責能力。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資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退役士兵購(建)房等各項經費到位。注重國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講,引導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引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退役後開拓進取、建功立業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畫任務和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各市(州)要將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完成情況於2016年11月前報省民政廳匯總。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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