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取消、調整、保留的市本級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決定

《關於公布取消、調整、保留的市本級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決定》在2013.01.06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公布取消、調整、保留的市本級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06
  • 實施時間:2013.01.06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本級取消、調整、保留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長沙市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取消37項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調整191項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保留229項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和調整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強後續工作監管,防止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監管缺位或不到位的情況;要將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辦理程式、時限、要求等內容,在辦公場所和有關媒體公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監管;要本著精簡、效能、便捷的原則,改革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管理辦法,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參照市本級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情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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