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文化建設中的作用的提案

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十七屆六中全會要求:“支持社會組織、機構、個人捐贈和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引導文化非營利機構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

一、重要作用
大力發展非政府、非營利性質的社會組織,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意義重大。
就公共文化服務領域而言:眼下,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主要由隸屬於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的文化事業單位構成,並不包括工、青、婦、科協等群團、社團中的眾多文化事業單位,這些文化事業單位基本處於自發自流狀態,亟須納入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這些文化機構並不是意識形態宣傳機構,大多也沒有承擔國家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功能,鼓勵社會力量進入,將其發展為形式多樣的非政府非營利性文化機構,順理成章。
就文化產業領域而言:創新非營利性文化市場主體迫在眉睫。例如演藝業,這可算是文化體制改革推進最為徹底的一個文化產業門類了。然而,從演藝業的性質和已開發國家演藝業的經驗看,它既具有高原創性的特點,需要分散化的資源配置予以適應,又存在“成本弊病”,大多無法作為營利性機構運營,僅有極少數能夠成為利潤豐厚的營利性機構。看來,“營轉非”、非營利機構很可能成為我國演藝業深化改革的體制性選擇。
就文化市場領域而言:我國文化領域的改革已經進入政府部門精簡機構、轉變職能的新階段。要想將行政化的管理,轉向主要依靠社會組織自治型的管理,使政府專心於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建設,而不再忙於應付具體的管理事務,就必須大力發展文化類的社會組織,以適應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
二、存在問題
1.思想觀念方面。政府過多地直接辦文化,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資源;政府財力的增加遠遠滿足不了人民民眾對公共文化的多樣化需求。政府部門亟須實現由“辦文化”為主到“管文化”為主的理念轉變。
2.政策法規方面。現有的一些法規和配套政策不夠完善,制約了社會組織投入公共文化建設的積極性,亟待修訂。
3.機制形成方面。目前,社會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大多以零敲碎打為主,穩定的多元參與機制、社會組織服務激勵機制、公共服務基金體系尚未形成。
4.渠道暢通方面。政府購買服務較少涉及公共文化設施的運營、文化項目的運作,大量的社會資金和力量望“文”興嘆,欲進無門,徘徊於文化建設的大門之外。
三、對策建議
1.轉變思想觀念是當務之急。政府文化部門要加快轉變觀念,儘快完成由“辦文化”為主向“管文化”為主的轉變,為社會組織進入公共文化領域提供廣闊的空間。文化管理部門要從繁瑣的具體操辦文化事務中解脫出來,著力建設文化管理體制,引入公平競爭機制,運用社會組織的市場化運作,理順供求關係,實現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提供方式、文化產品的多樣化,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協力發展的格局。
2.政府購買服務是重要舉措。政府主辦的公益性文化活動和其他文化項目,如文化節慶、電影下鄉、社區文化活動等,凡能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的,均可通過招標採購、項目外包、授權、補貼等辦法,交由社會組織承辦。應通過資格認定和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機制,選定承辦機構,並規範跟蹤管理,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委託社會組織承辦的範圍,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3.拓寬參與渠道是必然選擇。放寬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登記條件,降低註冊門檻,簡化操作手續;對一些公益性文化類社會組織,可以通過授予個人“名譽館長”、“名譽顧問”等榮譽職銜以資鼓勵;凝聚社會力量,組建志願者隊伍,大力推行文化義工服務,緩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人力資源短缺的矛盾;充分發揮民間文化機構的作用,整合民間力量資源,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和使用,提高民間文化機構承辦重大活動的能力,增強他們的生存、創新和組織能力。
4.完善政策法規是推進方向。完善政策法規,激勵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文化建設。社會組織興建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文化藝術場館,應視其投資額或建築面積,給予資金補助或免稅獎勵,並提供相應的運行保障;完善社會組織捐贈激勵機制,通過減免稅費、表彰冠名、業務培訓、項目幫扶等優惠政策吸引投資方和贊助方,引導社會組織以不同形式捐贈或贊助公共文化事業;對企業捐贈公益文化事業的,還可酌情從土地轉讓、建設規費、水電使用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廣泛吸納來自公共財政、文化產業經營收益和各種社會力量捐贈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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