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署要求,2015年(9月、12月)退出現役的,凡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級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安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文號:魯政發〔2016〕1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魯政發〔2016〕1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署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對象
2015年(9月、12月)退出現役的,凡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級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對象。
1.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退出現役的;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退出現役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部隊編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現役的;年滿55周歲或者服現役滿30年以上本人申請被批准退出現役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被批准退出現役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對象。
1.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29條規定,2015年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現役滿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53條第三款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2)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4)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的士官。
二、切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科學合理編制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畫。積極挖掘安置潛力,科學合理編制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充分發揮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全省安置到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總人數應高於2015年,除面臨改革改制的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首先用於接收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通過預留崗位、國有企業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安置退役士兵人數等辦法,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實行最佳化安置、精準安置。按照《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號)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特別是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凡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原則上主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要儘早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畫,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關於“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要求,省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在7月底前下達,各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計畫,應分別於8月、9月底前下達,確保11月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二)嚴格按照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2015年10月,《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195號)對量化評分項目和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各地要按照《辦法(試行)》要求,依據退役士兵檔案材料,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進行量化評分,保障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和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優先優質安置。
(三)堅持陽光安置。按照《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省政府令第287號)要求,堅持檔案考核與文化考試相結合的辦法,量化評分,排序選崗。堅持推行以公開安置政策、安置計畫、考試考核成績,接受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陽光安置辦法,確保全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四)依法落實安置計畫。堅持依法接收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落實傷病殘退役軍人的工作、生活、醫療、住房等各項待遇。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制定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政策,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畫任務和歧視退役士兵、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凡放棄安置待遇的,其檔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管理。
三、積極促進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
(一)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和《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魯民〔2015〕82號)等檔案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宣傳黨和政府對退役士兵免費實施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政策,動員退役士兵積極參加教育培訓。要選擇師資力量強、教學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職業院校和技能培訓機構,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基地,規範教育行為、建立教學制度、完善教育培訓體制機制,提高教學質量。按照市場需求和退役士兵意願,設定教育培訓內容,積極推行訂單式、定向、定崗技能培訓,把教育培訓與就業緊密結合起來。要積極採取舉辦退役士兵就業推介會、就業招聘會等多種形式,促進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二)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創業創新政策。要認真落實退役士兵在就業服務、小額貸款、稅費減免等方面優惠政策,積極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創業創新政策,為退役士兵創業創新創造良好條件。探索建立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及時發布就業創業信息,指導退役士兵創業創新。
(三)認真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政策。各地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2〕34號)和《山東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髮放暫行辦法》(魯民〔2012〕61號)要求,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8月1日前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足額落實到位,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2016年是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裁軍30萬戰略的第一年。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對於支持軍隊深化改革,完成裁軍任務意義重大。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採取特殊措施和傾斜政策,積極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安置工作順利開展。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整體工作合力。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責任,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統籌做好安置工作。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定安置計畫,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崗位落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等工作;稅務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退役士兵購(建)房等各項經費落實到位。沒有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市、縣(市、區),不能命名為“雙擁模範城(縣)”。對在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以及退役後開拓進取、建功立業的退役士兵,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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