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軍區關於認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軍區關於認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是2008年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省軍區各部門,各軍分區、西寧警備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7號)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做好2008年冬季轉業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8〕18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歷來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一項政治任務。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於鼓勵廣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業,促進軍隊全面建設,增強我國國防實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和平安定的良好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政治責任感,滿懷對人民軍隊的深厚感情,紮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同時,要著力抓好就業形勢宣傳,教育引導退役士兵正確理解安置就業、自謀職業和扶持就業等現行政策,充分認清國際金融危機給我省就業帶來的影響,自覺服從政府安排,自覺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念,保持革命軍人的優秀品質,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發揮才能,自主創業。結合新中國成立60周年紀念活動,大力宣傳人民軍隊的歷史地位和豐功偉績,宣揚人民子弟兵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維護人民民眾根本利益中做出的突出貢獻,進一步激發各行業和全社會的愛國擁軍熱情,努力營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全面落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項政策措施
今年我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士官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高一期的士官、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役超過2年以上的義務兵、服滿本期規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和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5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按照現行法規政策,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積極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妥善安排好農村退役士兵生產生活。
(一)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2009年我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繼續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採取安置就業、自謀職業、上學培訓促進就業和參加行政事業單位招錄考試等多渠道安置辦法,創造性地做好安置工作。中央駐青單位和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由省政府統一下達安置計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增補工勤人員缺額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單位要適當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業招工時,應根據情況預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社會公益崗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要儘可能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對行政事業單位因編制原因影響接收退役士兵的,應在當年的自然減員指標中按照先接收、後調整的辦法予以優先解決,人事部門要予以認可,財政部門要保證新增人員工資的落實。中央駐青單位和省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模範執行國家安置政策,帶頭落實政府安置計畫。任何行業、任何單位都無權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數量,或只接收本系統職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更不得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要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因特殊原因無法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要向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二)紮實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拓寬安置渠道、緩解安置難題的重要途徑,也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84號)及近年來的相關檔案精神,落實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個體經營、稅收、貸款、落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要依據《青海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各級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確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足額發放。凡從我省高校入伍的大學生退役後選擇復學的,享受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待遇;不復學的,由入校前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黨(團)組織關係由其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負責接收管理。同時,要加強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就業培訓工作,落實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入學深造和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就業培訓機構要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費就業培訓,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從再就業資金中支付。省內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省民政廳、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要重視研究相應的激勵補助政策,以推動自謀職業工作。
(三)妥善安排農村牧區退役士兵生產生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農村牧區退役士兵的工作,作為繁榮農村牧區經濟、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推薦優秀農村牧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中的骨幹作用。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農村牧區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促進經濟發展。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農村牧區退役士兵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畜產品收購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對生產、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要通過政策優惠、項目支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從7月份開始到11月底基本完成。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於10月底前對所有城鎮退役士兵開出安置介紹信,接收單位要於11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就業。各用人單位要確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停產半停產的困難企業不安排退役士兵,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的,要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對生活困難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優先推薦再就業。各地安置部門要組織好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基層公安機關招錄考試;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考試,其軍齡視為具有社會實踐年限,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監察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負責對中央駐青單位和省直單位接收安置情況進行監察督導,各州(地、市)督查機構要對本地區用人單位接收安置情況及時進行督導,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要嚴格執行安置法律法規,不得隨意擴大安置範圍。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占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鎮安置有效憑證、在農村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不得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辦理安置手續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依據《青海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自安置部門下達安置通知書起超過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四、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落實,確保全置工作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要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和雙擁模範城(縣)評選範圍。各地對完成任務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不力,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公安、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軍分區、人武部要積極做好退役士兵預備役登記,並協助當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級安置部門要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增強工作透明度,要實行“五公開”、“兩監督”的辦事制度,即公開安置政策、分配程式、計畫指標、分配結果、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接受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使各項安置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重視做好穩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緒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工作,防止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問題的發生,確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在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全面完成。
附屬檔案:2009年度中央駐青單位和省屬單位退役士兵安置計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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