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是2016年9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布的關於民政、扶貧脫貧等的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70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意見》(魯發〔2015〕22號),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關於扶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應扶盡扶、應保盡保、動態管理、資源統籌基本原則,通過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加強部門協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制度合力,對符合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對納入建檔立卡範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給予政策扶持,確保到2018年我省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政策銜接。在堅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著力加強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規定程式納入低保範圍,並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發給低保金,做到應保盡保、按標施保,堅決糾正低保金分檔平均發放的錯誤做法。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按規定程式納入建檔立卡範圍,並針對不同致貧原因予以精準幫扶;對不在建檔立卡範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各市、縣(市、區)統籌使用相關扶貧開發政策,做到應扶盡扶。農村貧困人口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具體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給予資助,其中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資助標準不高於低保對象資助標準。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後個人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加大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幫扶力度,符合條件的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強福利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銜接,認真落實孤兒和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80歲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齡津貼、困難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福利制度。
(二)加強對象銜接。縣級民政、扶貧等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加強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在對象認定上的銜接。完善農村低保家庭貧困狀況評估指標體系,以家庭收入、財產作為主要指標,根據地方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並根據家庭貧困程度實施相關救助。將評估結果與低保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相結合,精準認定保障對象。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明確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外出務工實現就業的農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對於實現就業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或者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對象,可以採取漸退方式退出低保,就業後3個月內的勞動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延長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期限。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相關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計入家庭收入,具體計算標準參照低保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十三五”時期,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納入低保和扶貧範圍:1.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2.擁有並經常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3.非因拆遷原因,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的;4.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加強標準銜接。各地要加大統籌工作力度,制定農村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方案,確保2018年年底前各縣(市、區)農村低保標準全部達到省定扶貧線以上。農村低保標準低於省定扶貧線的地方,要制定分年度目標:2017年,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等市全部達到省定扶貧線,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市全部提高到不低於3200元;2018年,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市全部達到省定扶貧線。農村低保標準已經達到省定扶貧線的地方,要按照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調整。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單月同比漲幅達到5%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各市、縣(市、區)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管理銜接。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不定期開展走訪調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情況,並及時上報縣級民政、扶貧部門。縣級民政、扶貧部門要每年開展一次聯合核查活動,統一組織、統一步驟、統一實施,全面覆核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並對以下家庭或人員重點核查:上年度已經脫貧的;新返貧人口中尚未納入低保或特困人員供養的;因年老、身患重病、重度殘疾等因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贍養義務人有贍養能力的。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逐步把核對機制運用到農村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的識別和認定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農村貧困人口的收入、財產核查。健全信息公開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五)加強信息銜接。各市、縣(市、區)要加快低保信息系統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銜接,逐步實現低保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不斷提高低保、扶貧工作信息化水平。要明確信息共享的內容,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將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等情況提供給同級扶貧部門,便於扶貧部門認定扶貧對象和選擇扶貧方式;縣級扶貧部門要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脫貧農村低保對象名單、脫貧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及時提供給同級民政部門,方便民政部門及時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扶貧對象納入救助範圍,同時對脫貧的農戶作出降低補助標準或退出低保的決定。縣級民政、扶貧部門要定期會商交流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變化情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更新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加強信息核對,確保信息準確完整、更新及時,每年至少比對1次台賬數據。縣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等部門加強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相關信息的溝通。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實施方案。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市、縣(市、區)民政、扶貧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銜接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行動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2017年2月底前,各市民政、扶貧部門要將實施方案報省民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二)開展摸底調查。2017年1月底前,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和殘聯要在前期開展的農村低保政策落實及兜底脫貧情況全面排查基礎上,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抓緊開展一次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台賬比對,逐戶核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準確掌握納入建檔立卡範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數據,摸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情況,為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奠定基礎。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民政、扶貧部門每年要開展聯合督查,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溝通機制。各市、縣(市、區)要充分發揮好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優勢,各級民政、扶貧、農村工作、財政、統計等部門和殘聯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並定期開展數據核對,形成部門合力。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部門落實扶貧開發政策,配合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綜合指導銜接政策設計工作;統計部門要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的相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的重點幫扶工作。
(二)完善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要求,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省級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傾斜。脫貧攻堅期內,省級財政對農村低保省定提高低保標準增支部分,給予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市補助80%,給予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等市補助60%。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範。
(三)提高工作能力。各市、縣(市、區)要加強基層社會救助能力建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現有編制內,根據轄區人口規模配備充實3-5名專職民政工作人員;行政村和城鄉社區要根據服務對象數量明確1-2名民政協理員協助辦理低保等民政事務。要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能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社會救助事務性、服務性工作交由社會力量承擔。通過各級預算安排的用於社會救助方面的資金,統籌解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資金。充分發揮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在落實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中的骨幹作用。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加強“一門受理”視窗標準化建設,為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四)強化輿論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基層政府便民服務視窗、公園廣場、醫療機構、村(社區)公示欄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努力營造積極參與和支持的濃厚氛圍。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弘揚正能量,著力增強貧困民眾脫貧信心,鼓勵貧困民眾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奮鬥實現脫貧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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