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4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4-21
公告,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8號)
《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4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21日

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技術、信息服務等方式,幫扶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實施方案,實現應扶盡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按期實現國家和省規定的脫貧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貧任務,加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任務承接、組織落實和分類推進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17日扶貧日,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扶貧濟困等活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農村扶貧開發範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機構隊伍建設,保證機構、人員、經費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有貧困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扶貧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 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對扶貧對象建檔立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貧對象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農村貧困人口。
貧困村、貧困戶的識別、確定和退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扶貧對象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失獨家庭、少數民族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應當給予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脫貧信息管理,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平台,實現各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扶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整村推進、產業發展、就業培訓等扶貧開發項目。
整村推進項目重點用於村級特色產業發展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確保貧困戶獲得直接的產業收益。
產業發展應當依託當地資源稟賦、區位優勢和產業布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遊和電子商務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在勞動力就業、利益分配等方面向貧困戶傾斜。
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返鄉創業和自主創業。支持貧困戶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對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家庭成員實行扶貧助學補助。
金融、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貧困地區金融保險服務,開展信貸保險扶貧開發活動,創新金融保險產品。建立風險補償保障機制。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交通不便、資源匱乏的深山等區域貧困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搬遷扶貧。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行政、電力、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旅遊等有關部門和行業,應當按照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制定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年度實施計畫,重點加強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健康扶貧工程,加強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對貧困人口健康信息建檔立卡,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
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教育扶貧工程,全面落實貧困地區農村學生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減少因學致貧的貧困家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定點扶貧,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扶貧活動。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軍隊和武警部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定點扶貧機制。通過包扶貧困縣貧困村、建立駐村工作隊、幹部掛職等形式,落實幫扶責任。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以及有關規定,落實扶貧捐贈稅前扣除、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到貧困縣或者貧困村開展投資興業、技能培訓、技術推廣、發展貿易、吸納就業、捐資助貧等活動。
支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社會組織,通過引進項目、資金、人才、技術和提供法律服務等形式開展扶貧活動。
鼓勵社會成員以及在外創業成功的同鄉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華僑、海外人士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結對幫扶等形式開展扶貧活動。
第十四條 省扶貧開發、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扶貧開發工作目標、貧困人口數量、減貧任務、扶貧工作成效和績效評價等因素,將資金分配撥付到縣。
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扶貧資金、行業資金、相關涉農資金的整合,將整合資金劃撥到貧困縣。逐步給予貧困縣相應的資金整合使用自主權。貧困縣的公益性建設項目不得要求縣級配套。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貧困人口規模、貧困程度、減貧任務、資源條件等因素,在資金撥付到縣後30日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市(地)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扶貧開發項目主要包括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益事業、生態環境改善等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開發項目庫,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的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確定後,將項目計畫以及項目實施方案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省級審批的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項目實施村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由民眾民主選擇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後,將項目申請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扶貧開發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扶貧開發項目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項目確定程式重新辦理。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執行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前公告公示制度。在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公告公示扶貧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內容和扶持貧困戶等情況。
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村應當完善並執行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資金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實施單位以及負責人、監管部門和舉報電話等。
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建設的扶貧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方案,落實項目責任、契約管理、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收益分配機制、後續管理等制度,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
扶貧開發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應當在一個年度內完成。
第十七條 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完成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者第三方,對扶貧開發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程質量等進行驗收和審核決算,出具項目驗收報告。
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或者第三方,對扶貧開發項目進行檢查評估。
對扶貧開發項目驗收或者評估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相應減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扶貧開發專項資金支持,並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排資金整改達到驗收標準。
第十八條 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項目區域內的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營或者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並承擔管護責任。項目區域內的貧困村、貧困戶、貧困人口應當作為扶貧開發項目的主要受益主體。村集體獲得的收益主要用於扶持貧困戶和農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可以具體折股量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占股份不得超過扶貧開發資金形成股份的20%。具備條件的,應當折股量化。
除扶貧對象外,扶貧開發資金或者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不得交由任何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
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非法占用或者處置,不得用於抵償村級債務。
第十九條 省、市扶貧開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的指導監督,組織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和項目實效的評價。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項目管理等實施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考核機制,對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市(地)、縣(市)扶貧開發工作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報告,適時開展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檔案、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配合檢查相關項目、工程和場所。
第二十三條 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經批准變更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的,擅自處置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的,將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用於抵償村級債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損毀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的,依法賠償損失。非法占用扶貧開發項目資產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農林委員會委託,現就《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扶貧開發工作一直受到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視。2002年10月,我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率先在全國頒布實施。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條例在規範扶貧開發工作,加快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了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黨中央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調研並對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強調“四個切實、六個精準、四個一批”的扶貧開發戰略,黨中央和國務院出台一系列檔案,對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提出了新目標、新任務。為了貫徹中央新時期扶貧開發戰略部署,適應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新形勢,並把經過實踐總結出的成熟經驗制度化,重新制訂條例是非常必要的。一是適應新時期扶貧開發方式轉變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在印發的《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提出了建立精準扶貧機制,要求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徹底改變過去底數不清、指向不準、大水漫灌的扶貧方式,確保扶真貧、真扶貧。二是適應新時期扶貧開發管理體制的需要。按照國家明確的“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抓推進、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要求,急需改革現行統包統管的管理體制,做到簡政放權,事權明晰,責任明確,逐級建立扶貧開發任務目標責任制,實行扶貧任務分解、扶貧資金分配、項目審批許可權、目標責任落實到縣,充分調動和發揮縣級政府開展扶貧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三是適應新時期扶貧開發創新機制的需要。國家先後下發了貧困縣約束機制、貧困縣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實績考核辦法等檔案,對縣級政府扶貧開發的政績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根據國家的檔案精神,迫切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扶貧開發激勵約束機制,引導貧困縣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扶貧開發工作上來,促進貧困縣轉變發展方式,激發內生動力,加快減貧脫貧步伐。四是總結推廣我省扶貧開發實踐經驗的需要。通過多年的實踐,我省在整村推進、產業扶貧和智力扶貧等方面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經驗,取得較好成效,需要加以總結規範推廣。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了使條例草案更符合我省實際,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突出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和創新機制體制。省人大農林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扶貧辦做了大量的立法論證、調研和修改工作。一是組織考察學習。2013年5月,為了學習外省扶貧開發的經驗,省人大農林委和省扶貧辦組成考察組,赴陝西、湖北、湖南等省對扶貧開發立法情況進行考察學習,通過座談交流和實地考察,比較全面了解外省在扶貧開發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為條例起草奠定基礎。二是深入調查研究。2013年以來,由省人大農林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扶貧辦組成調研組,赴蘭西、青岡、明水等縣進行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農民和基層幹部意見和建議。組織我省部分國家級和省級重點縣從事扶貧開發工作人員集中進行座談,進一步研究立法規範的重點。三是組織條例起草。按照中央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的要求,在考察調研的基礎上,由省人大農林委牽頭,與省扶貧辦共同起草了條例初稿,並與法工委進行六次修改,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四是廣泛徵求意見。今年下半年,省人大農林委對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片區縣的20個縣書面徵求了意見,同時由農林委、法工委和扶貧辦組成調研組共同赴樺南、綏濱、饒河、克東、望奎和延壽縣徵求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深入村屯充分聽取貧困村、貧困戶的意見,在充分吸收調研成果修改的基礎上,農林委又書面徵求了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32個成員單位、15個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又進行了多次會稿修改,並再次徵求了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同時,省扶貧辦徵求了省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意見。12月4日,條例草案經農林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總計24條,未分章節,與原條例相比,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創新:
1.明確扶貧開發主體地位和各部門的職責。按照新時期扶貧開發管理體制的要求,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科學劃分了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各行業部門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同時明確了政府各部門以及各行業在扶貧開發工作的職責。
2.明確扶貧開發對象的精準確定。針對過去對扶貧對象指向不明確,造成扶貧針對性不強問題。條例草案第九條明確了貧困村、貧困戶識別的具體程式和要求。同時,為了實施科學管理,明確了對扶貧對象要建檔立卡,並實行動態管理的規定。為深入分析致貧原因,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集中力量精準扶貧奠定了基礎。
3.明確扶貧開發規劃與其他規劃的相互銜接。為了使扶貧開發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能夠更好地相互銜接,更好地保障資金向貧困地區傾斜,避免項目重複建設,效率不高等問題。條例草案第十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扶貧開發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專項規劃,把專項規劃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互銜接,同時要結合各行業特點,將扶貧開發規劃納入行業發展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
4.明確扶貧開發精準措施。為了更加突出造血式扶貧,增強貧困地區的內生髮展活力,正確處理好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發展、智力扶持和社會幫扶的關係。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中,明確了圍繞整村推進、產業發展、就業教育、金融保險扶貧等專項扶貧措施,使扶貧的措施更加完善有效。同時,明確了定點扶貧、鼓勵支持民營、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扶貧開發活動等社會扶貧措施,確立了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的大扶貧格局。
5.明確扶貧開發項目的產權歸屬和受益主體。扶貧開發項目所形成的產權歸屬等問題直接關係到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貧困村的集體積累和貧困戶的脫貧增收。隨著扶貧專項資金的投入不斷加大,項目規模越來越大,輻射面越來越廣,急需對產權、經營權、管護權、收益權等進行明晰,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發揮好扶貧項目長效作用。對此,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歸項目區域內的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自營或者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並承擔管護責任。項目區域內的貧困村、貧困戶、貧困人口應當作為扶貧開發項目的主要受益主體。村集體獲得的收益主要用於扶持貧困戶和農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同時明確了扶貧開發項目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毀、非法占用或者處置,不得用於抵償村級債務。
6.明確扶貧開發的激勵約束機制。為了解決好乾好乾壞一個樣的問題,使貧困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更加重視扶貧開發工作。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明確規定,應當建立扶貧開發考核機制,對有扶貧任務的市、縣級扶貧開發工作實行分類考核,把扶貧開發工作做為扶貧開發重點縣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扶貧開發重點縣的退出機制。
同時,條例草案第七條明確規定,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其理由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開發的意見》(國辦發﹝2014﹞58號)要求建立激勵體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開發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15〕19號)中,規定以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每三年表彰一次社會扶貧先進集體和個人。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6年4月18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同時,根據常委會主要領導的要求,將草案修改稿分別徵求了省委、省政府、省政協領導同志的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4月19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關於農村扶貧開發的原則修改為:“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鄉鎮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職責規定。經研究,根據省委相關意見,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任務承接、組織落實和分類推進等具體工作。”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移風易俗的內容不宜在本條例規定。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刪除。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國家和省對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扶貧的優惠政策、資金支持的問題,已有明確規定。經法制委員會研究,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中相關內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中關於招投標的項目範圍。據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建設的扶貧開發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扶貧開發資金的審計應當具體規定。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中關於審計的規定單列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該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國家和省對幹部的選拔任用和一票否決的內容已有明確規定,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中的相關規定。經法制委員會研究,考慮到黨管幹部的原則,上述內容不宜在條例中進行規定,建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考核機制,對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市(地)、縣(市)扶貧開發工作進行考核。”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報告,適時開展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
九、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中的“應保盡保”刪除;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四款中增加“歸僑、僑眷”;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六款中的“深山區”修改為“深山等區域”;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旅遊”;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資金到縣後”修改為“資金撥付到縣後”;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本地政府入口網站”修改為“政府網站”;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評價監督”修改為“評價”;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所形成的資產”修改為“資產”。
十、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16年7月1日。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所有修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表決稿中進行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大多數組成人員認為,我省作為農業大省, 貧困人口還占有相當一部分比例,制定一部能夠推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範扶貧開發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由於該條例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發展方向,為了更好地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
會後,我們首先向全省13個地市、66個縣(市)和省直23個有關部門徵求修改意見,並與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省扶貧開發辦一起認真研究了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其次,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扶貧開發辦於7月17日至21日赴齊齊哈爾市及克東、克山和拜泉;8月23日至26日赴佳木斯市及湯原、樺川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認真聽取了當地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還直接深入到部分實施扶貧開發項目的重點村,與鄉、村幹部和貧困農戶進行座談;另外,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召集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常委會初審時的意見、立法調研中蒐集到的意見以及社會反饋的意見集中進行了整理和研究,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9月24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單獨設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知》(黑編[2002]124號),將原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同時,對其他條款中有關“扶貧開發辦”的表述均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農村扶貧工作的重點主要是解決貧困戶的問題。據此,在原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重點村”的後面增加了“和貧困農戶”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三、為明確貧困農戶的標準和確定程式,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原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條,表述為:“農村中人均純收入連續3年低於國家規定標準,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農戶,經個人申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張榜公布,報鄉(鎮,下同)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為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對象。”;將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刪除;將草案第六條第三款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的第二款。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規範政府扶貧責任制。據此,在原條例草案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確保扶貧開發目標按期實現。”(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增加了有關扶貧資金來源的明確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條,原條例草案以下各條順延,表述為:“扶貧資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貼息貸款、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以及有關部門籌集的扶貧資金。
六、在調研中,貧困縣和貧困戶普遍反映國家和省的扶貧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地下撥到重點縣和重點戶的問題比較突出。據了解,今年國家財政扶貧資金已於四月份下撥到我省,而到八月末扶貧資金還沒有下撥。各地一致要求各級人大能進行監督,使扶貧資金儘早撥付、儘快收到扶貧效果。據此,法制委員會在審議時,參照國家扶貧領導小組和財政部制發的《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有關扶貧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扶貧資金下撥到本地後的一個月內將扶貧資金足額撥付到重點縣、重點村。”;同時,對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下撥扶貧資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另外,為加大對扶貧資金及時足額下撥的監督力度,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表述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有關部門未按規定期限足額下撥扶貧資金的,應當監督其下撥或者建議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其下撥。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關於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財政扶貧資金投入的規定彈性太大,缺乏約束力。據此將該條修改為:“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扶貧開發需要和財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逐步增加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並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扶貧開發項目庫的建立應當科學、合理。經研究,將原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改為兩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表述為:“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組織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計畫、財政、民政、民委等部門和農業銀行,對選擇的扶貧開發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建立以重點村為單元的、跨鄉、村的以及符合扶貧資金使用範圍的扶貧開發項目庫,並納入省扶貧開發項目庫。扶貧開發項目庫應當實行動態管理。
九、在調研過程中,有的地市提出對扶貧開發項目的管護責任應有所規定。經研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扶貧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屬於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負責管護。
十、考慮到本條例作為常委會立法,原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報告對象為“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不夠妥當,經認真研究,將本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應當適時聽取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的專題報告,並將扶貧開發工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的第一款。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經研究,將原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與第三十一條合併,將原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刪掉,其中有關統計監測的內容在原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中予以表述。修改為:“各級監察、審計和統計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扶貧開發工作進行監察、審計和統計監測。”(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另外,在上次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意見,經慎重研究,未能吸納。現說明如下:
一、關於建立省政府扶貧基金的問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條例中增加省政府建立扶貧基金的條款。考慮到設立各項基金需經國務院批准,我省無權規定,因此在本條例中暫不規定為宜。
二、關於革命老區問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原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的“革命老區”不大符合我省實際。經調研,我省現有包括湯原縣、尚志市在內的12個縣(市)被國家命名為革命老區,國家對革命老區也有特別的扶持政策,因此本條未作修改。
另外,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也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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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無勞動能力的人。
條例共25條,主要規範明確扶貧開發主體地位和各部門的職責、扶貧開發對象的精準確定、扶貧開發精準措施、扶貧開發項目的產權歸屬和受益主體、扶貧開發規劃與其他規劃的相互銜接,以及實施健康、教育扶貧工程脫貧。同原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補充細化了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基本原則、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扶貧開發資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競爭性分配機制,並對資金整合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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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條例共25條,主要規範明確了扶貧開發主體地位和各部門的職責、扶貧開發對象的精準確定、扶貧開發精準措施、扶貧開發項目的產權歸屬和受益主體、扶貧開發規劃與其他規劃的相互銜接,以及實施健康、教育扶貧工程脫貧。同原條例相比,新條例主要補充細化了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基本原則、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扶貧開發資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競爭性分配機制,並對資金整合作出了規定。
條例規定,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明確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無勞動能力的人。明確扶貧開發資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為使貧困戶有持續、穩定的收入保障,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帶動脫貧的作用。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競爭性分配機制,對資金整合作出規定,規定省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扶貧資金、行業資金、相關涉農資金的整合,將整合資金劃撥到貧困縣,並逐步給予貧困縣相應的資金整合使用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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