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結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晉政辦發〔2017〕18號
  • 發文時間:2017年03月30日
印發信息,方案正文,

印發信息

索引號:
012150SX00101/2017-00085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扶貧
發文機關: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20日
標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晉政辦發〔2017〕18號
發布日期:
2017年03月30日

方案正文

山西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戰略部署,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面脫貧,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關於扶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實現山西振興崛起”的戰略目標,按照我省精準脫貧八大工程、20項行動的具體要求,以制度有效銜接為重點,加強部門協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發揮制度合力,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制度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目標任務
完善農村低保制度,實現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形成政策合力,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農村貧困家庭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將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貧困家庭,特別是主要成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全部納入農村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逐步提高農村低保標準,確保到2020年全省各地農村低保標準都能達到國家扶貧標準,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精準識別,應扶盡扶。精準識別農村貧困人口,將符合條件的農村低保對象全部納入扶貧建檔立卡範圍,給予政策扶持,幫助其脫貧致富。
(二)堅持兜住底線,應保盡保。健全農村低保制度,完善農村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加強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農村低保範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堅持動態管理,應退盡退。根據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變化情況,做好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準台賬,實現應進則進、應退則退。
(四)堅持分類管理,特困特扶。根據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同類型實行分類管理,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對象重點保障和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重點扶持,突出銜接。
(五)堅持統籌資源,綜合施策。統籌各類救助資源,將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扶貧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幫扶與農村低保、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結合,形成脫貧攻堅整體合力,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全面扶持。
四、銜接任務
(一)加強政策銜接。在堅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著力加強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發給低保金。對符合扶貧條件的農村低保家庭,按規定納入建檔立卡範圍,並針對不同致貧原因予以精準幫扶。對返貧的家庭,按規定程式審核後,相應納入臨時救助、醫療救助、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和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開發政策覆蓋範圍。對不在扶貧建檔立卡範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各地應統籌使用相關扶貧開發政策,使他們能夠和其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一起,共享國家脫貧攻堅戰略帶來的實惠。貧困人口參加農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等支付後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加大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幫扶力度,符合條件的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範圍。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對象,按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嚴格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二)加強對象銜接。加強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對象認定上的銜接,縣級民政、扶貧開發部門和殘聯要密切配合,探索建立相對統一的家庭貧困狀況測算指標體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機動車、家庭成員患重病和殘疾情況等作為主要指標,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狀況。要將評估結果與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主評議等結果相結合,精準認定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做到工作統籌、對象銜接。要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明確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外出務工就業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農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體扣減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間,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加強標準銜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等部門要加大城鄉統籌力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國家扶貧標準等因素,指導各地逐年提高農村低保標準。要堅持兜住底線,應達盡達,從2016—2020年,原則上每年全省統一提高農村低保標準不低於240元。要建立分類指導、動態調整、重點保障、精準施策的工作機制,確保2020年前所有縣級農村低保標準都能達到國家扶貧標準。有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標準或區域性指導標準。要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確保困難民眾不因物價上漲影響基本生活。各地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後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管理銜接。不斷加強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動態管理。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將農村低保家庭名單提供給同級扶貧開發部門,扶貧開發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作為重點優先給予政策扶持。縣級扶貧開發部門要將幫扶名單、幫扶措施、脫貧名單、脫貧家庭人均收入及時反饋給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將脫貧的農村低保對象作為核查重點,及時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農村低保標準的對象按程式退出低保。對通過扶貧支持政策實現脫貧的農村低保對象,提供過渡保障期,在6個月內實行低保漸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走訪調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情況。縣級民政、扶貧開發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做好對象認定工作,對於對象認定中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要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信息銜接。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山西省農村低保扶貧行動聯席會議制度有關要求,加強信息溝通,共同研究兩項制度銜接的有關政策。市、縣有關部門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統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低保和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不斷提高低保、扶貧工作信息化水平。縣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開發等部門加強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相關信息的溝通。縣級民政、扶貧開發部門至少每半年會商交流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變化情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更新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加強信息核對,確保信息準確完整、更新及時,每年至少比對一次台賬數據。
(六)加強考核銜接。各地要將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分別納入低保工作績效評價和脫貧攻堅成效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脫貧攻堅成效的重要指標和上級財政分配低保、扶貧補助資金的重要因素。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的督促檢查力度,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促進銜接任務落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總體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全省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晉發〔2016〕23號)及本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銜接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行動措施,確保落到實處。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地民政、扶貧開發、農業、財政、統計調查等部門和殘聯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民政部門牽頭做好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開發部門落實扶貧開發政策,配合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綜合指導銜接政策設計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統計調查部門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的相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殘疾人的重點幫扶工作。
(三)開展摸底調查。2016年,縣級民政、扶貧開發部門和殘聯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了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台賬比對,逐戶核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農村低保對象,掌握納入建檔立卡範圍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殘疾人數據,摸清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情況,為做好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奠定了基礎。
(四)加強資金統籌。加大省級統籌力度,調整財政負擔政策。省級制定全省各縣年度提標指導意見(見附屬檔案)。省財政採取分類負擔的辦法加大對各縣提標政策的調控和指導力度,中央及省級資金重點向任務重的地區傾斜。2017—2020年間,凡在年度提標指導意見內勻速、分步提標的,提標資金主要由中央及省級補助資金負擔,超過提標指導意見的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保障。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增加資金有效供給;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提升資金使用效益;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低保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範。
(五)提高經辦能力。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按照低保對象數量的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協管員隊伍,進一步提高基層經辦能力。加大鄉鎮(街道)經辦人員、駐村幹部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業務培訓,提升政策執行能力。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為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六)做好輿論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基層政府便民服務視窗、公園廣場、醫療機構、村(社區)公示欄等公眾場所,通過製作宣傳畫、發放政策一本通、開展現場諮詢、現場辦公等形式,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活動,在全社會努力營造積極參與、支持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工作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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