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在1992.06.25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2.06.25
  • 實施時間:1992.06.25
為了正確劃轉住房資金,加強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11號檔案、國辦發〔1991〕73號檔案和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關於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資金要堅持立足於現有資金轉化的原則,把用於住房建設、經營、消費的資金集中起來,變無序為有序,並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規範化。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和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關於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做好原有住房資金的轉化、新增住房資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住房資金按其來源渠道,分別按預算內、預算外資金辦法管理。
三、各級財政住房專項資金
(一)各級財政住房專項資金的來源是:各級政府用於住房建設和改造的投資(含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用於住房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各級財政原來用於住房維修和管理的資金;征自於住房的房產稅;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於各部門、各單位自管舊住房出售收入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各級財政統籌的租金收入;預算安排的房改經費等。
各級財政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凡是預算上有明確科目的,全部劃轉;預算上難以與其他經費劃分開的,應確定劃轉比例。具體劃轉辦法,地方財政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自行確定;中央財政的由財政部確定。
(二)各級財政住房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充行政事業單位發放提租補貼或繳納公積金的不足;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住房建設和改造專項撥款或貸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中央單位的房改經費,由中央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或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或貸款手續,再由地方財政部門辦理轉撥或轉貸手續。
四、城市住房基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是:各級財政的撥款(財政原來用於住房的資金;住房房產稅;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各級財政統籌的租金收入等);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積金的經營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於:補充行政事業單位發放提租補貼或繳納公積金的不足;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住房建設和改造專項撥款或貸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城市住房基金實行在預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辦法。城市住房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使用時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和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辦理撥款或貸款。
五、國營企業住房基金
(一)國營企業住房基金的來源和計提
國營企業住房基金的來源是:企業原來用於住房建設和改造的自有資金;住房的折舊費、大修理基金;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從稅後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資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城市住房基金撥入和借入的資金;國營企業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資金。
國營企業用於住房建設和改造的自有資金,由企業自行計提。住房的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按現行財務規定提取。原來用於自管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按房改前三年平均數計提。從留利中提取的房改資金,按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其他各項資金按實際數計提。計提的各項資金,經當地財政部門核定,按現行財務制度列支後,全額納入國營企業住房基金。
(二)國營企業住房基金主要用於:發放住房提租補貼和繳納公積金;自管住房的維修、管理和改造;歸還住房借款;住房建設;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國營企業住房基金,按國務院國發〔1986〕4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國營企業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基金的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
六、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
(一)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和劃轉
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是:單位原來自有資金用於自管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原有房租補貼資金;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留歸單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賃保證金收入;從預算外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城市住房基金中撥入或借入的資金;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資金。
原來自有資金用於自管住房的維修費、管理費,以房改前三年平均數劃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住房折舊費、大修理基金,按現行規定提取後,全額劃轉。從預算外資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全額劃轉。其他各項資金,按實際數劃轉。劃轉的各項資金,經當地財政部門核定,按現行財務制度列支後,全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主要用於:發放住房提租補貼和繳納公積金;自管住房的維修、管理和改造;歸還住房借款;住房建設;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財政預算撥款部分),按國務院國發〔1986〕4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行政事業單位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基金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
七、其他
(一)公積金、直管住房的租賃保證金、住房債券收入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其他形式籌集的收入等其他住房資金,凡未納入各級財政住房資金、城市住房基金、國營企業住房基金和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均按國務院國發〔1986〕44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
(二)財政住房專項資金的預算科目、城市住房基金的預算管理辦法,以及住房資金的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住房資金的預決算制度。住房資金的預(決)算報表,由財政部另行布置。
(三)集體所有制單位住房基金的財務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五)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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