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行為,有效控制土地儲備開發成本,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效益,切實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河南省《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管理辦法》(豫財字〔2002〕3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land reserve fund Financial Management in Zhengzhou City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鄭州市
  • 發布年份:2001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土地收購、儲備行為,有效控制土地儲備開發成本,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效益,切實防止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河南省《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管理辦法》(豫財字〔2002〕3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市政府為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用於土地徵用、收購、儲備、前期開發整理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1.市財政撥入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地產集團的資本金及事業發展基金;2.市財政部門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市地產集團向各類金融機構取得的信貸資金;3.符合政策規定可用於土地儲備開發的其他資金等。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編制儲備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專項管理。土地儲備資金專戶只能用於接收市財政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從金融部門取得的信貸資金、從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土地儲備資金及土地儲備資金專戶的銀行存款利息等。土地儲備資金只能用於土地儲備開發成本規定範圍的開支,不得發生經費開支,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條 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包括:1.土地徵購費:即徵用、收購土地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耕地開墾費、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安置房建設工程費、征地服務費或征地工作經費等。2.土地前期開發費:包括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的費用。3.土地儲備管理費:土地儲備期間發生的場地看管、維護等費用。4.向政府或相關部門繳納的基金、規劃設計費、預決算編制及審核費、工程竣工驗收費、評估費、拆遷管理及服務費、土地測繪費、公告宣傳費等。5.貸款利息及經市政府批准的融資費用。6.其他相關費用。
前款中征地工作經費是指為保證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降低征地費用,對實施土地徵用工作的市內各區國土資源局,按土地出讓後淨收益額不突破2%支付的征地工作經費。
第六條 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地產集團按宗地及規定的成本項目進行核算,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的貸款利息應按各宗地資金占用量合理分攤,土地儲備開發項目完工後市地產集團應及時將開發成本報市土地儲備中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成本核算並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對宗地成本進行審核認定。
第七條 土地儲備開發整理的地塊完成後,按宗地進入市政府土地儲備庫,儲備的地塊出讓後,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市財政局應在收到出讓金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土地儲備成本返還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八條 除市財政初期投入資金外,市財政每年從儲備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分別按15%的比例撥付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地產集團,以充實其資本金,用於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地產集團的土地儲備和開發經營。市土地儲備中心人員經費由市財政按規定全額核撥,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由市財政按儲備土地出讓淨收益的1%撥付;市地產集團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由市財政按儲備土地出讓淨收益的2%撥付。
對於市政府指令性土地開發項目和舊城拆遷改造項目由市財政單獨審核結算,並按開發成本的2%為市地產集團撥付業務費,計入開發成本。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於每季終了10日內、年度終了2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報表。
第十條 市財政局應於每年度終了30日內將用於補充土地儲備資金的儲備土地出讓淨收益返還部分撥付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市地產集團。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資金嚴禁擠占、挪用,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指導與監督。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二○○四會計年度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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