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關於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88.01.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不服仲裁裁決而起訴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1.13
  • 實施時間:1988.01.13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經)請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關生效裁決或者不服仲裁機關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在受理案件後,如發現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同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凡當事人申請執行或起訴時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時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而拒絕接受移送。
此復
1988年1月1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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