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1.29
  • 實施時間:1999.02.16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8〕78號《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是否應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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