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關於上海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是1990年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上海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
(一九九○年九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便於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特制訂浦東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如下:
一、申請條件

凡在本市浦東新區申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符合浦東新區總體規劃和投資方向的要求。
二、審批部門和審批許可權
(一)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項目,外商獨資經營項目,以及外高橋保稅區、陸家嘴金融貿易區、金橋出口加工區等市級重點開發區域內的項目,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資委)負責審批。其中,能源、原材料需國家平衡,或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需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
(二)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項目,由有關主管局或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審批。
(三)總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和需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非生產性項目,由市外資委會同各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三、審批程式和審批期限
(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按下列程式進行:
1、上報項目建議書;
2、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
3、申請頒發批准證書;
4、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二)外商及中方投資者,應根據投資項目的金額和內容,分別向市外資委或有關主管局和區、縣人民政府報送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以下簡稱報批檔案)。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報批檔案由中方投資者負責報送;外商獨資企業的報批檔案由外商委託本市的諮詢代理機構報送。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經批准後,由市外資委頒發批准證書。
(四)浦東新區內由本市負責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審批期限自收文之日起分別為:項目建議書二十天;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契約、章程三十天;頒發批准證書七天;核發營業執照十五天。
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對缺少必要報批檔案的,可以要求補報。如需要補報檔案的,審批期限按收到檔案之日重新起算。
四、其他事項
(一)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浦東新區的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對本辦法未列明的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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