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關於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在1989.11.04由最高法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
  • 頒布時間:1989.11.04
  • 實施時間:1989.11.0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的公訴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對被告人有違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在宣告無罪判決的法律文書中,同時引用刑法第十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作為法律根據。
二、對被告人沒有違法行為,可在判決書中說明事實、理由後,直接宣告無罪。
三、對於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多次退查後,檢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實,法院自己調查也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可在判決書中說明情況後,直接宣告無罪;如根據已查清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認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也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1989年11月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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