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廣梅現象

關廣梅現象

“關廣梅現象”發生於1987年,當時伴隨著改革的是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政治鬥爭。在這個社會大背景下,一路為改革吶喊的《經濟日報》轟轟烈烈開展了一場“關廣梅現象大討論”。

1986年6月,《經濟日報》上刊出了長篇通訊《關廣梅現象》和《本溪市委、市政府的一封籲請信》,文章以“本溪出了個關廣梅”開頭,既描寫了關廣梅實行改革過程中取得的種種成績,更真實地反映了她在改革中面臨的阻力和困惑。並在隨後通過多篇深度系列報導,在全國掀起了一場商業企業實行個人承包、租賃和租賃群體的經營方式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即所謂姓“社”、姓“資”的大討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廣梅現象
  • 概述:所謂姓“社”、姓“資”的大討論
  • 發生時間:1987年10月底
  • 事件意義:新的時期
發生經過,出現原因,社會影響,社會意義,

發生經過

1987年10月,關廣梅被選為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幾個嶄新的面孔引發了西方記者的好奇。時年37歲的關廣梅,和其他三位企業家一起代表著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社會最為重要的新興力量。在西方記者的追問下,關廣梅坦率透露了她在1986年的全部收入:44000元人民幣。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下,這個數字是中國人平均收入的12倍。事實上,關廣梅激起西方媒體興趣的主要的不是財富數據,而是在經濟並不發達的遼寧本溪市租賃了8個食品商店、擁有1000名員工的關廣梅在當年頗受爭議。關廣梅1971年參加商業工作,從副食商店的營業員、業務員、門市部主任一直做到業務副經理。
“關廣梅現象”與“社資”之爭“關廣梅現象”與“社資”之爭
自1984年以後,關廣梅的人生被改革開放的浪潮改變,她總結出的經營方式取得甚至超出了她自己預料的效果。
1984年,關廣梅在本溪市蔬菜公司組織的承包招標中,以當年完成12萬元、次年完成14萬元、第三年完成16萬元的利潤指標,奪標承包消防副食商店。
1984年,關廣梅當上消防副食商店經理的第一年,就實現利潤18萬元。
1985年4月29日,關廣梅與市蔬菜公司簽訂了租賃經營消防副食商店的契約,在本溪市第一個開始租賃經營。

出現原因

《經濟日報》關於“關廣梅現象”的報導,之所以能在全國產生轟動效應,甚至引起國外媒體的高度關注,范敬宜同志在《一點補充》一文中認為,主要是由於這樣幾方面的原因:
一、關廣梅現象是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1987年春天,是我國改革進程中的一段重要時期。一方面,改革開始由農村轉向城市,引起了全國人民更大的關注;另一方面,黨的十三大尚未召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還沒有提出,社會上對於當前的改革究竟姓“社”還是姓“資”的爭論非常激烈,廣大民眾迫切需要媒體對關係改革前途和命運的重大問題解惑釋疑。在這樣一種複雜的形勢下,《經濟日報》推出的“關廣梅現象”大討論,正如一石激起千層浪。
二、關廣梅現象是當時媒體新聞改革浪潮下的產物。隨著全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改革新聞宣傳的呼聲越來越高。新聞界的有識之士,紛紛提出“改革的宣傳呼喚宣傳的改革”這樣一個命題。廣大讀者也強烈要求新聞媒體能夠及時、深刻地回答時代提出的各種新問題。作為當時國內最權威的經濟類報紙,《經濟日報》自然而然地要承擔起改進自身報導,為經濟領域的改革鼓與呼的責任。
三、關廣梅現象也是《經濟日報》自身改革與發展的產物。

社會影響

關廣梅和由她引發的“關廣梅現象”帶給中國改革開放的標誌性意義已經不言而喻。然而,盛名帶給她的也有諸多“不便”。各種講演、採訪、學習讓她沒有時間聽她喜歡的校園歌曲,也沒時間看她喜歡的瓊瑤小說。1989年,關廣梅出任本溪市蔬菜公司副總經理,市菸酒公司總經理。1998年,關廣梅從本溪市酒類管理辦公室“內退”,創辦了自己的“萬美經貿公司”。

社會意義

正是《經濟日報》這場實質上關係著對中國經濟改革性質認識、持續了40餘天的大討論,標誌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關廣梅現象”與“社資”之爭“關廣梅現象”與“社資”之爭
時任《經濟日報》評論部主任、後曾任《經濟日報》總編輯的馮並在他撰寫的《“關廣梅現象”提出了什麼》一文中明確指出,“人們不要動輒提出姓什麼問題,不要受舊框框、舊模式的影響,一遇到改革現象,一講改革人物,就用‘社’和‘資’的陳舊尺度去衡量,觀念不改革,我們將永遠在姓什麼問題上爭論不休,徘徊不前。”
儘管當時寫下了如此一針見血的言論,但馮並也坦言,正如關廣梅本人面臨著改革還是固守的新舊經濟體制矛盾選擇的同時,《經濟日報》在當時刊發、且如此大規模地刊發這組稿件,也是冒著一定風險的。
2007年,馮並在接受中央電視台採訪時坦言,“關廣梅被我們選中,有的人認為很好,有的人認為這個路子有點問題。”但《經濟日報》仍堅持參與並主導了這場為中國經濟改革思想解放破題的大討論。“我們的態度很明確,就是所有權沒有變,只不過是經營權、管理層上發生變化,而且是在租賃的條件之下發生變化,租賃基本上是一種法律行為。那么在這個問題上,就談不到姓社姓資。”馮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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