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

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的一種國內掛號信函存證信函的副本具有法律作證效力。公眾交暫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的郵局交寄,但須寄至國內郵遞通達的任何地方。除納付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費及回執費外,另付存證費。我國開辦存證信函業務始於1935年。1949年解放後陸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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