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訴權

間接訴權又稱“憤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行使自已的權利以致影響其僨務清清償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債的保全手段。成立要件: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得對他人行使權利而不及時行使。債權人有因債務人不行使權利而使自己的債權不能受償的可能。

債務人於履行期限界滿而未清償債務。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法律效力的表現,是債權人的固有權利,而不是代理權。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人的權利,是為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保證債權的實現,而非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就收取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僨權人的代位權得以行使的贊務人的權利,應是非專屬於債務人行使的非專屬權和得以強制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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