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長沙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是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
  • 發布時間: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 生效時間:2005年8月1日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3號
《長沙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譚仲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檔案內容

長沙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徵收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車輛通行費徵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範圍、期限、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免徵車輛通行費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以及在本市以外登記上牌並長期(三個月以上)在本市城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按年一次性繳納車輛通行費。
在本市以外登記上牌並進入長沙城市道路的機動車輛,應當按次繳納車輛通行費。經常進入市區的,可以選擇按年一次性繳納車輛通行費或者按次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七條 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必須在每年4月1日以前辦理繳費手續;新入戶車輛,應從購車次月起繳納本年度剩餘期限的車輛通行費。對已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車輛,由徵收機構發給車主車輛通行費繳訖證。
車主應隨車攜帶車輛通行費繳訖證,以備查驗。車輛通行費繳訖證不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
車輛通行費繳訖證遺失的,應當提出書面補領申請,持繳費發票辦理掛失手續,經核實後,補發車輛通行費繳訖證。
第八條 已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換牌的,車主應當自換牌之日起30日內到徵收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已按年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機動車輛報廢以及過戶到外地的,車主可憑報廢或過戶憑證以及繳費發票到徵收機構辦理有關手續,退回次月起本年度剩餘期限的車輛通行費。
第九條 按次繳納車輛通行費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費站(點)代為徵收。入站(點)一次收費一次。車輛通行費繳費憑證必須保存到出站(點)為止,5日內有效。超過5日的,按每5日收取一次車輛通行費,不足5日的按5日計算。
第十條 徵收車輛通行費,必須開具專用票據。車輛通行費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償還城市道路建設的貸款本息以及路橋維護和徵收管理等。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截留車輛通行費。
第十一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收費許可證》,向社會公開批准文號、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用途、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車輛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
第十二條 市物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通行費徵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徵收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可以在收費站(點)和經批准的稽查點對機動車輛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拖欠、逃繳應按年繳納的車輛通行費的,除責令補繳外,可從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應繳費額2‰的滯納金;
(二)使用塗改、偽造、冒用或者借用車輛通行費繳訖證的,責令補繳規定費額,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出借車輛通行費繳訖證的,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規定繳納應按次繳納的車輛通行費的,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駕駛車輛強行通過收費站(點)的,可以並處應繳車輛通行費5至10倍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徵收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阻礙、圍攻、謾罵、毆打執行職務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負責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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