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是長沙市人民政府1991年1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704
  • 發布日期:1991-01-03  
  • 生效日期:1991-05-0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1991年1月3日頒布1990年12月17日長沙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分工與職責
第三章 市容與環境衛生
第四章 廢棄物的清運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的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加強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樹立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環境衛生的責任,都應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 分工與職責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市、區、街應配置相應的環境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環境衛生檢查、監察工作,切實保障本辦法的實施。
第六條規劃、公安、工商行政、房地產、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城管、建築、園林、市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區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主次道路(含人行道)、廣場、橋樑的清掃保潔,公共垃圾站和公共廁所的管理,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組織清掃員負責街巷、居民區的清掃保潔。
道路、街巷應在每天早晨七時前普遍清掃一次,日間巡迴保潔。
第八條車站、碼頭、機場、停車場(坪)、影劇院、體育館(場)、文化娛樂活動中心等公共場所由各自管理機構負責清掃保潔。
公園、綠化帶、街心花壇由園林部門負責清掃保潔。
集貿市場由工商部門設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第九條臨街各單位、個體經營戶、住戶應保持門前整潔,隨髒隨掃;對門前亂堆放、亂擺賣、亂扔雜物、亂停車輛、損壞樹木、隨地吐痰等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各單位必須服從所在區、街對環境衛生的管理,負責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與環境衛生
第十條禁止在街道、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禁止隨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傾倒污水。
第十一條臨街建築物應保持整潔美觀,殘破的應及時修整或拆除。
經批准設定的張貼欄、畫廊、廣告牌、標語牌、招牌、標誌牌、櫥窗、標語、橫幅、宣傳畫應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過時、破舊的應及時更換或清除。
禁止在沿街建築物、樹幹、電桿、燈柱和市政公用設施上張貼或塗寫。
主要道路兩側的單位和住戶不得臨街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十二條道路、人行道、路沿石、流泥井蓋應保持平整、完好,塌陷破損的由市政管理部門或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
交通崗亭、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照明設施、噪聲監測裝置應由責任單位負責維護、保持完好,破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十三條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設亭、堆放物料、晾曬物件及從事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確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由公安機關批准,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範圍和期限。
主要道路禁止擺攤設點。其他道路經批准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營業,並自帶清掃工具,隨髒隨掃。經營瓜果、冷飲製品的,必須備置垃圾容器,保持場地整潔。
第十四條在城區行駛的各類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
運載流、散物體的車輛以及清運垃圾、糞便的車輛,裝運設備必須完好,裝載適度,封閉嚴密,不得沿途撒漏飛揚。
禁止送殯者沿途鳴放鞭炮、丟撒冥紙。
第十五條城區破路施工、敷設或維修管線、架設電桿、維修道路和溝渠,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清除施工余土和雜物,竣工後按規定期限恢復路面原狀。
市政部門疏浚溝渠的污泥應及時運走。
第十六條基建施工應在批准占地範圍內作業,臨街的應設定圍檔,車輛出入不得污染道路,施工的泥漿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竣工後,按規定期限拆除臨時建築及設施,清理場地,修復被損壞的道路和公共設施。
第十七條園林部門和有關單位,應保持綠化帶、花壇、行道樹的美觀、整潔;栽培、整修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應及時清除。
第十八條城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因科研和特殊需要的,應經市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批准。
城區內禁止設定屠宰點。
第四章 廢棄物的清運
第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應倒入垃圾站(桶),禁止隨地傾倒。
建築施工垃圾,單位、集貿市場的垃圾,個體經營戶的生產垃圾,必須自行運往垃圾消納場,無清運能力的可委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代運。
公共垃圾站的垃圾,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清運。垃圾站、果皮筒、痰盂等應有專人清掃保潔。
禁止將垃圾倒入綠化帶、排水溝、水域、河堤或積留在道路溝邊。
第二十條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城區的糞便。
所有廁所由責任單位加強管理,做到無蛆無蠅、無冒溢。
居民使用便桶等容器盛裝的糞便應倒入廁坑內。
公共廁所和居民共用廁所的糞便,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清運。單位和房地產部門直管公房的廁所、化糞池的糞便,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代運。
第二十一條工廠、醫院和教學、科研等單位的有害、有毒的固體廢棄物,應作無害化處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動物屍體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火化、掩埋,禁止隨意丟棄。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公共廁所、垃圾站、糞便儲存處理場、垃圾消納場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應納入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由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建設、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施工。
第二十三條車站、碼頭、機場、停車場(坪)、影劇院、體育館(場)、文化娛樂活動中心、大中型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賓館、旅社、招待所、住宅區,應有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經營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占用、移動、拆除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或占用的,須經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做到先建後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環境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維護和管理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效果顯著的;
(三)同損害環境衛生或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作鬥爭有功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隨地吐痰或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的,責令清除,並處一元的罰款;隨地便溺的,責令清除,並處一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清除,並處二元至二十元的罰款:
(一)飼養家禽家畜的;
(二)廁所出現蛆蠅的;
(三)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物品不聽勸止的;
(四)過時、破舊的標語、橫幅、宣傳畫限期不更換或不清除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清除、限期改正或修復,並處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一)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
(二)不按規定清掃保潔的;
(三)送殯沿途鳴放鞭炮、丟撒冥紙的;
(四)隨意張貼或塗寫的;
(五)廁所、化糞池糞便出現冒溢的;
(六)交通、市政、環境衛生設施和噪聲監測裝置破損不修復、不更換的;
(七)殘破的建築物、標牌、宣傳欄、櫥窗不及時修整或不及時拆除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修復或清除,並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損壞、占用、移動、拆除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
(二)道路、人行道塌陷破損未按規定期限修復的;
(三)基建施工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
(四)各種施工、作業不及時清除余土、雜物和不按期恢復路面的;
(五)設定屠宰點的。
第三十條未經批准占用道路,運載流、散物體違反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
對有害、有毒廢棄物和動物屍體不作無害化處理的,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可糾正或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決定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元以上至五百元的罰款,由市、區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二十元以上的罰款,由城市建設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罰款通知書,按指定的地點和期限交付罰款。
第三十二條執罰人員收取罰款時,應配戴標誌、出示證件,開具罰款收據。罰款收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罰款上繳財政部門。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偷盜、破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等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長沙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從1991年5月1日起實施,長沙市人民政府1982年5月14日發布的《長沙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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