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 地點:長沙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發布施行,管理辦法,

發布施行

第117號
《長沙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長:張劍飛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管理辦法

(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防止疾病傳播,改善城鄉環境衛生狀況,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身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蠅、蟑螂等。
第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民眾治理與專業治理相結合、集中治理與日常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工作方針,採取以治理環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為主、直接殺滅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規劃,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工作經費和公共地段病媒生物的統一預防控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市、區、縣(市)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交通運輸、衛生、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村)民開展殺滅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場所的活動。
第八條 市、區、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組織預防控制技術培訓,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預防控制藥械套用效果評估和預防控制技術科研工作。病媒生物密度監測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愛衛辦。
第九條 全市每年春、秋兩季滅鼠活動和夏、秋兩季滅蚊、滅蠅、滅蟑螂活動,由市愛衛會統一組織、部署,各區、縣(市)愛衛會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責任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資金由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機關、團體及廠礦、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本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個體經營戶辦公、經營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個體經營戶負責。
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尚未實行物業服務居住區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居(村)民房屋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該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建設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
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未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產權人負責。
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愛衛會的規定參加民眾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採取科學、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達到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和個人預防控制病媒生物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室內外排水管道、溝渠通暢,清除室內外積水;
(二)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和垃圾存放、運輸密閉化,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三)糞池、糞缸應當加蓋密封;
(四)及時妥善處理病媒生物屍體。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建築施工單位、農副產品市場、公共運輸運營單位、醫療衛生單位、賓館酒店等經營單位除遵守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制度;
(二)明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工作責任人;
(三)設定病媒生物防範和殺滅設施;
(四)定期開展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活動,嚴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第十四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十五條 對具備以下條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市愛衛會可以建立公示制度,向社會公示:
(一)有合法資質,並報市愛衛辦備案;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被服務者滿意度較高,現場預防控制效果良好。
第十六條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行業協會,可以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規範和等級標準,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規範行業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市愛衛會應當按照國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對區、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單位和個人拒不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不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愛衛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市)愛衛辦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施行的《長沙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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