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長沙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劍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1年6月1日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
食品安全管理、環保、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質監、衛生、畜牧、農業、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的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七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由市、區財政予以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在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本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並向中標單位頒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定,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產生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收集運輸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處置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建立台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並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並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並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天報告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並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和河道等天然水體;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畜禽;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食品藥品監督、質監、工商、環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法定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三)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四)廢棄食用油脂的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情況;
(六)餐廚垃圾管理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受理投訴或舉報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或者對台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或者對台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未制定應急預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或者配備的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處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督、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3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分別由環境保護、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市)餐廚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地溝油)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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