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意見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意見概述》是長沙市人民政府為加快長沙市省級及省級以上工業園區發展、加速推進全市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市化進程、全面提升長沙市經濟實力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4-07-18
  • 發布單位:長沙市政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有關單位:
工業園區是區域經濟發展、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的重要載體,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集群、帶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重要平台。為加快我市省級及省級以上工業園區(含省級工業集中區)發展,加速推進全市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市化進程,全面提升我市經濟實力,特制定本意見。
一、科學定位
(一)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工業發展和項目建設為核心,堅持“布局合理、用地集約、產業集聚、最佳化升級”的原則,把工業園區建設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和地方特色產業的聚集區,節約集約用地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示範區,體制機制創新、科技創新和循環經濟的先行區,實現長沙經濟又好又快率先發展。
(二)各工業園區根據長沙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空間布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編制工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
(三)按照建設“產業新區、工業新城、產城融合”的總體定,切實加強工業園區生產、生活、政務、商務等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全面提高工業園區配套服務水平。工業園區規劃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按照規劃組織開發和建設。
(四)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國家級、省級工業園區工業用地開發利用投資強度分別不得低於3000萬元/公頃、2400萬元/公頃。鼓勵工業園區及工業園區內企業充分利用其低效用地,用於合作或單獨開發工業項目或工業地產。
二、完善體制
(一)在工業園區推行全員競崗制,實行靈活的績效工資制度。工業園區可根據發展需要面向國內外自主選聘高素質人才。
(二)逐步完善工業園區管理體制,科學設定管理機構,逐步減少管理層級。強化工業園區經濟服務職能,賦予工業園區在資源配置、綜合協調等方面更多許可權和職責。
(三)加強園區政務環境建設。進一步簡政放權,對國家級、省級工業園區賦予市級、區縣(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涉及工業園區項目建設的市級及以下審批事項,原則上在各區縣(市)或工業園區的政務中心一站式辦結。
三、產業發展
(一)按照集群集約、錯位發展、優勢優先的原則,大力推進工業園區主導產業特色發展。國家級工業園區主導產業原則上不超過3個,省級工業園區主導產業原則上不超過2個。市級各項扶持資金根據工業園區主導產業定位給予相應扶持。
(二)根據工業園區確定的主導產業,引導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發展。對原有分散零星的工業用地,根據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鼓勵和引導其向工業園區集聚,工業園區規劃範圍外原則上不再新增工業用地。
(三)積極引進國內外戰略投資者,包括世界500強、國內500強企業及公司總部和研發、採購中心到工業園區投資興業,努力提高工業園區引資質量和發展水平。對投資10億元以上重特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推進工業園區轉型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加快淘汰落後與過剩產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裝備水平,實現節能減排和產業調整振興目標,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和綜合競爭力。
四、政策支持
(一)在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5000萬元,設立工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引導工業園區錯位發展、編制工業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培育核心競爭力和專項獎勵等。
(二)除長沙高新區(含政策區)以外的其他工業園區,以工業園區工業企業上年度實現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市級部分為基數,超基數部分的50%返還工業園區。區縣(市)比照執行。
(三)區域(含工業園區)間交流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兩年內產生的稅收(除上繳國家、省、市以外部分)及企業新增工業產值等均按5:5比例由兩個區域(含工業園區)分成和統計,兩年後全部歸項目落地區域(含工業園區)所有。
(四)工業園區發展用地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符合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和相關供地政策的基礎上,依工業園區發展實際情況予以適當傾斜,對於工業園區內納入省、市重點項目的用地,各級國土部門予以重點支持。
(五)國土部門牽頭編制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方案,根據工業園區控制性詳規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業園區管委會設定工業用地招拍掛條件,明確產業類型、投資規模及競買人資格。招拍掛方案中不得設定排他性條件。
(六)在市土地儲備中心設立各工業園區土地儲備專戶,在縣(市)土地儲備中心設立縣(市)工業園區土地儲備專戶。工業園區管委會參與工業用地的土地儲備,包括資金安排及委託掛牌等。工業園區根據發展需要適度儲備土地,儲備土地不在工業園區範圍內的,可依法依規進行置換。
(七)對工業園區土地開發過程中(含取得儲備用地使用權)產生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增值的市級財力部分,市財政專項安排給園區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區縣(市)比照執行。
(八)建立健全以開發總公司為投資開發主體的開發機制。積極推廣政府與外資、民資和各類社會資本合作,加強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開發公司運用發行企業債券、上市等現代金融工具籌集開發資金。
(九)加大對工業園區用工的補貼力度。鼓勵本市勞動力特別是市內職業院校畢業生優先在本地工業園區企業就業。引導各職業培訓機構在工業園區建立培訓基地和工業園區企業在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專業培訓班,開展面向城鄉的職業技能培訓,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
五、管理考核
(一)市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按季召開工業園區工作會議,集中解決工業園區產業規劃、政策扶持、重大招商、項目建設等方面的問題。
(二)進一步最佳化工業園區考核辦法,以產業項目建設作為工業園區考核重點,以經濟發展、產業培育、科技創新、工業園區管理和生態建設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引導園區把工作著力點集中到項目建設和加快工業轉型升級上。工業園區考核結果與工業園區專項資金安排等工作掛鈎。
六、本意見自2014年8月4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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