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關於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長沙市關於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為鼓勵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確保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長發〔2008〕7號)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長政辦發〔2010〕6號)精神,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關於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管理辦法
  • 檔案批號:長政辦發〔2011〕98號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日起
通知,總則,規劃建設,政策保障,附則,

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關於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1〕9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關於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工業園區建設和使用標準廠房,確保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工業園區發展的若干意見》(長發〔2008〕7號)和《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長政辦發〔20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標準廠房是指在長沙市行政區域的工業園區內,按照國家、省、市關於標準廠房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的工業用房,包括生產用房、倉儲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
第三條 標準廠房建設在遵循工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依據園區產業布局和功能區劃分,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不得調整標準廠房規劃指標,不得改變標準廠房用地性質及房屋結構,不得出讓標準廠房中的倉儲和配套用房。

規劃建設

第四條 新建標準廠房總投資原則上應在5000萬元以上,單體建築面積一般不小於5000平方米,項目容積率在2.0-7.0之間,建築密度不低於35%,綠地率一般不高於15%,與標準廠房配套的生活設施、後勤保障、辦公服務等配套用地面積不超過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標準廠房內給排水、供電、供氣、排污等設施建設,要能夠按入駐企業需求單獨計費,並提供相應票據。
第五條 工信、建設、國土、規劃、消防等部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簡化手續、主動服務,按照“合理規劃、相對集中、集約用地、產業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則,以聯席會議方式對標準廠房項目進行前期調研。
(一)嚴格前置調查。在項目招商階段,標準廠房投資建設主體向工業園區提出申請,園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召集建設、財政、國土、規劃、消防等部門舉行聯席會議對項目予以審定,並出具《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確認書》,建設、國土、規劃、消防等部門根據《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確認書》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二)最佳化規劃布局。標準廠房建設應集中在全市各工業園區內,著力推進標準廠房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工業園區以外原則上不允許建設標準廠房。
(三)強化用地保障。標準廠房用地實行優先供應、優先保障。標準廠房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按“招拍掛”出讓方式獲得。不得擅自改變標準廠房的土地性質和用途。
(四)創新建設模式。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大力吸引各類具備開發資質的投資開發主體參與標準廠房建設。對標準廠房內綠化、衛生、治安等推行“誰受益、誰負責”的自持物業管理。
(五)簡化驗收手續。標準廠房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標準廠房的特殊性進行驗收,確保項目驗收程式到位、手續簡化。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標準廠房的監督管理,確保標準廠房符合國家相關建築標準,滿足行業和功能需求。園區管委會要成立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標準廠房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政策保障

第七條 對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工業園區建設標準廠房的企業,建設工程報建費(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超出42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財政通過園區補助企業,縣(市)按當地工業廠房實際優惠政策執行。
第八條 對生產型企業(含研發)購買標準廠房,按照房屋基本單元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證書。
第九條 凡租賃標準廠房的創業富民企業由市財政給予一定租金補貼。各工業園區還可根據本地實際,依法制定鼓勵企業租賃、購買標準廠房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各工業園區對標準廠房報批實行代辦制度,統一協調、統一辦理、限時辦結,為標準廠房建設和企業入駐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各工業園區應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和“兩型企業”建設要求,結合園區自身產業定位,規範企業入駐標準。
第十二條 將標準廠房建設、使用、推廣工作納入工業園區綜合考核體系,作為工業園區申請資金扶持和用地指標的依據。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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