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官方標誌管理辦法

《鐵道部官方標誌管理辦法》是2011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頒布的全國通用條款

基本介紹

簡介,辦法條款,

簡介

名稱:鐵道部官方標誌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2011年1月28日

辦法條款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行業性標誌管理與保護,提升中國鐵路整體品牌形象,維護鐵路產品及服務信譽,依法打擊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道部官方標誌,是中國鐵路的象徵性標誌,由鐵道部專屬所有並實施控制。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三條鐵道部官方標誌包括以下四種:
1.路徽圖形(白底黑圖(圖1);
2.路徽圖形(白底紅圖(圖2);
3.路徽圖形加“中國鐵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圖(圖3);
4.路徽圖形加“中國鐵路”文字(白底紅字紅圖(圖4)。
“中國鐵路”字型為黑體,路徽圖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鐵道行業標準TB/T1838的規定製作。
凡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應當符合上述圖形、色彩、字型及尺寸比例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條鐵道部官方標誌的使用範圍包括:
1.鐵道部、鐵路管理機構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鐵路單位及其舉辦的各類活動;
2.鐵道部所屬各企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以及上述單位舉辦的各類活動;
3.國鐵控股、參股的合資鐵路公司及其舉辦的各類活動;
4.中外政府間舉辦的鐵路經濟技術交流合作項目,鐵道部組織開展的境外鐵路項目;
5.鐵道部批准使用的鐵路職工證章、證件、文書、信箋、信封、鐵路制服,鐵路移動、固定設備等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鐵路公用物品標記;
6.鐵道部批准的鐵路報刊、書籍、音像等製品,鐵路網站及各類文化體育活動;
7.鐵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其他單位、載體或活動。
第五條鐵道部政策法規司具體負責受理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申請,進行合法性審查,會同辦公廳辦理授權文書。鐵道部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鐵道部官方標誌使用申請的業務審查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鐵道部官方標誌的使用按下列程式審查、授權:
1.鐵道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舉辦的各類活動,可以直接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
2.鐵道部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下屬法人單位(含多經企業)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經上級單位同意並報鐵道部政策法規司備案後使用。
3.國鐵控股、參股的合資鐵路公司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經國鐵出資人代表所在單位同意,並由國鐵出資人代表所在單位統一向鐵道部提出使用申請,經政策法規司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使用。
4.涉外鐵路項目需要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經項目主管單位同意並由該主管單位統一向鐵道部提出使用申請,經鐵道部國際合作司業務審查和政策法規司合法性審查同意後使用。
6.鐵路報刊、書籍、音像等製品,鐵路網站及各類文化體育活動需要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由使用單位向鐵道部提出使用申請,經鐵道部政治部宣傳部業務審查和政策法規司合法性審查同意後使用。
第七條申請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必須說明用途、使用圖案和使用範圍。為特定事項申請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應當明確使用期限。期限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批准手續。未辦理的,到期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鐵道部有關部門及授權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單位應當尊重和愛護鐵道部官方標誌,嚴格規範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積極維護鐵道部官方標誌的專用權,依法打擊各種侵權行為,努力塑造中國鐵路的優質品牌形象。禁止任何有損於鐵道部官方標誌的行為。
第九條鐵道部有關部門應當對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決制止違反規定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行為。
鐵道部所屬各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本地區、本系統管轄範圍內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的規範管理。各鐵路局應當對本單位管轄區域內鐵道部官方標誌的使用情況及時組織開展檢查清理工作,對未經批准擅自製作和使用鐵道部官方標誌,有損“中國鐵路”品牌形象的,對下屬單位、合資鐵路公司應當責令立即整改,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通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配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條本辦法由鐵道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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