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已經2005年3月29日鐵道部第三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二○○五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 21 號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3月29日
  • 審核單位:鐵道部
  • 實行時間:2005年4月1日
  • 條數:共十九條
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實施時間,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的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審批。

第三條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必須經鐵道部批准。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道部運輸局負責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審查。

第四條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應由專用線擬投資人或所有權人向鐵道部提出申請。與既有鐵路接軌,可委託所在捷運路局向鐵道部辦理申請;與新建鐵路接軌,可委託該新建國鐵建設管理單位向鐵道部辦理申請。

第五條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專用線近期到、發運量一般不低於30萬噸/年;情況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國防、科研以及危險、超限、鮮活貨物和貨櫃運輸等,運量可少於30萬噸/年;
(二)專用線技術標準、運輸設備應滿足《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行業設計規範和鐵路運輸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鐵路技術政策和路網規劃;
(四)相關線路、車站的運輸能力和技術設備等運輸條件能夠滿足專用線的運輸需要;
(五)對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配套工程投資、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等問題,有關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專用線與國鐵接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接軌鐵路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或擬接軌新建鐵路建設管理單位參與的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四)擬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或擬接軌新建鐵路建設管理單位關於專用線接軌的書面意見;
(五)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專用線所屬單位生產、經營、建設、科研等的批(核)準、審查檔案(軍事專用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有關各方對專用線與國鐵接軌配套工程相關問題的協商情況說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許可申請書應當採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道部提供。

第七條

專用線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接軌的鐵路線路名稱、車站站名、接軌點線路里程;
(二)專用線名稱及其所有權人、經營使用人名稱;
(三)有確切依據的近、遠期運量、運輸徑路、貨物品類及對鐵路運輸的特殊要求;
(四)運輸組織方案(包括相關線路、車站的技術條件、運輸能力,專用線車輛取送、交接等運輸組織方式,對接軌車站作業、勞動組織的要求);
(五)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配套工程實施方案;
(六)專用線技術標準、設備數量及相關設施的技術條件、方案;
(七)有關線路、樞紐、車站的示意圖、專用線的比例尺圖;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

鐵道部受理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申請後,及時對申請人提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接軌的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鐵道部自作出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行政許可決定後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專用線與國鐵“接軌許可證”。

第九條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工程竣工後,由專用線所有權人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驗收標準,組織對專用線驗收。
驗收合格,專用線所有權人憑專用線與國鐵“接軌許可證”與鐵路局簽訂有關安全協定、運輸協定,制定相關的運輸作業細則。驗收不合格,鐵路局不得與專用線所有權人簽訂任何運輸、安全協定。

第十條

專用線具備開通運輸業務的條件後,鐵路局按規定報告鐵道部運輸局,經鐵道部運輸局公告開辦運輸業務;鐵路局通知專用線所有權人,正式開辦運輸業務。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專用線與國鐵接軌的,鐵路局不得開辦運輸業務。

第十二條

被許可人轉讓專用線使用權或拆除專用線的,須經接軌鐵路所屬鐵路局同意並報鐵道部備案。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鐵道部有權撤銷許可:
(一)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後實際運量、貨物品類或運輸條件與接軌標準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三)被許可人未經備案轉讓使用權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軌條件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後的實際運量按被許可人與鐵路局簽訂的運輸協定執行。
鐵路專用線與國鐵接軌審批辦法

第十五條

鐵道部準予專用線接軌的行政許可決定有效期3年,自送達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未驗收的,原行政許可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專用鐵路與國鐵接軌引起的變更設計,按鐵道部有關建設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專用鐵路與國鐵接軌,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與合資鐵路接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鐵道部1999年印發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與國鐵接軌審批開通實施辦法(試行)》(鐵運〔1999〕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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