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單交易

在期現套利以及藉助ETF所進行的指數股票的程式化對沖交易中,作為投資者在短時間內進行頻繁的反向操作。是基於補救目的而進行對沖操作。

按照國際慣例,在“錯單交易”後基於補救目的而進行對沖操作,是不能認定為內幕交易的。如果交易行為本身已經觸犯了管制的紅線,那么在沒有披露的情況下再進一步進行的操作,就存在內幕交易的嫌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錯單交易
  • 交易時間:2013年8月16日11點5
  • 交易公司光大證券
  • 總經理楊劍波
技術分析,實際套用,法律分歧,

技術分析

如果就純技術角度而言,其操作體現了很高的專業水平,反映出雖然在風險控制上存在漏洞,但其緊急回響與糾錯機制,還是相當有效。客觀而言,也就是通過這一事件,人們真切地看到了股指期貨在迴避與控制市場風險方面的巨大作用。為它價值的體現提供了一個鮮活的案例。
其次,所有的套利與對沖交易,當然也包括“錯單交易”,都應該是在符合一定規範的前提下進行,如果交易行為本身已經觸犯了管制的紅線,那么在沒有披露的情況下再進一步進行的操作,就存在內幕交易的嫌疑。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中,當事的光大證券在“錯單交易”中,超量買入權益類證券,導致觸犯相關監管規定的事故發生。

實際套用

2013年8月16日11點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隨後光大證券管理層決策後做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衝風險。

法律分歧

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表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行為不屬於內幕信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原告的交易信息列為內幕信息不符合《證券法》第75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遺漏了《證券法》第76條、第73條關於內幕交易的規定。”但是《證券法》第75條僅僅是對內幕信息的規定,而不是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錯誤。導致其將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錯單交易信息認定為《證券法》中的內幕交易信息。
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一致認為,光大證券具有雙重身份。但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稱,光大證券是股票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錯單信息是光大證券內幕信息,所以光大公司應當披露,但是作為機構投資者是股票買賣人,其交易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規定。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堅持認為,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其應盡職責,何況其行為已經對市場產生重要影響,有損市場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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