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回扣

銷售回扣是指企業在發生銷售行為時或發生後給予購貨方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統稱。銷售回扣是一種不合法、不正常的銷售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銷售回扣
  • 外文名:Sales rebate 
  • 利益:物品、貨幣
  • 概念: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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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扣

例如:某時裝公司將定價為800元/套的西服銷售給某百貨公司10套,時裝公司與百貨公司的採購人員約定,百貨公司按照8000元全額付款後,時裝公司付給百貨公司採購人員20%的現金回扣。按照經營慣例,這種回扣一般不需要購貨方簽字或提供收款憑據,而是由購貨方的經辦人員自己決定如何處理。

銷售回扣

銷售回扣是指企業在發生銷售行為時給予購貨方的折扣或折讓的統稱。與上述銷售折扣(或折讓)和商業折扣相區別,銷售折扣(或折讓)和商業折扣多從銷貨方的角度描述,屬於會計和稅務專業術語,強調對財務、會計和稅務的規範處理;而銷售回扣則是日常經濟活動中的常用俗語,不屬於會計或稅務專業術語,而是從非專業角度對銷售折扣(或折讓)和商業折扣等概念的統稱,不涉及帳務處理問題,多用於經營術語的表達,如:“銷售方給多少回扣”,“購貨方拿多少回扣”,有時乾脆叫“給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這些語言的表達一般不考慮銷售方或購貨方的財務、會計和涉稅處理。
銷售回扣與商業賄賂有密切的聯繫。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賄賂,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即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商業賄賂的本質特徵是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的交易條件而採取各種手段賬外暗中給相關單位或個人好處。因此,商業賄賂是一種暗扣支出。銷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稅務處理

暗扣支出即商業賄賂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也明確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時,賄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業賄賂是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顯然不能夠在所得稅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稅前扣除須符合相關稅收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在增值稅的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回扣

儘管會計制度規定支付的銷售回扣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規範的會計處理,但由於銷售回扣往往沒有合法的報銷憑據,或者由於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銷售折扣的常規方法在賬面進行反映,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也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所以,稅法明確規定,銷售回扣不得抵減銷售額,不得少繳流轉稅,也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都不能影響銷項稅額

回扣佣金

一、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二、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佣金符合三個條件: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法律性質不同: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注意事項

1.回扣給的不是購方的企業是給購方企業當中的某個主要人物的一種勞動付出的一種肯定.讓對方死心塌地為你出力,是一種回報.
2. 就是回扣本來就是暗的不能放在明處,只是一種行銷的策略.所以要為對方設身處地著想,要讓對方感覺到這錢賺得有安全感不會影響自己的前途,那么就必須把好質量這一關,這是最為重要的.這樣對方既能為他的老闆負責又能賺到外塊,這樣我們大家也能建立長久的合作關係.
3.給了回扣對我們售後服務和結款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煩.因為我們的回扣是要在客戶結款以後才付的,那么他想儘快的拿到錢就會盡心幫我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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