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部分準備金制度

準備金(reserve)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存款。實行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或以庫存現金形式自己保持。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準備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部分準備金制度
  • 外文名:fractional reserve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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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概述

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存款。實行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準備率。

存款準備金

基本介紹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所謂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準備金

分類方法

存款準備金分為法定準備金超額準備金兩部分。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法定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準備金存款,超額準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準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準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引起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央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央行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向央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供自主運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周行已的紙幣發行準備理論
周行己北宋溫州瑞安人) “以二分之實可為三分之用”。周行已提出紙幣的發行準備只需三分之二,不需百分之百,因為流通中的紙幣有三分之一可能會或損失於“水火之失”,或損失於“盜賊之虞”,或滯留、周轉在流通中,即“往來之積”。前者屬於自然消耗,中間屬於個人損失,後者是流通中交鈔的最低存量。
周行已的這一整套紙幣發行準備金的理論在世界範圍內確為首創,而且是不需要十足現金的紙幣發行準備理論。儘管在理論的科學性、系統性方面還很不夠,但他畢竟是認識紙幣流通規律並進行科學概括的第一人。

二級存款準備金

二級存款準備金是由總行集中分行、直屬支行的部分資金,進行統一調度和集中調控的資金,本外幣二級存款準備金按各行存款餘額一定比例繳納和調整。
專業銀行要求提存的第二層次的存款準備金,它是各專業銀行為集中部分存款資金調劑使用,對所屬行、處按一般繳存款範圍,核定一定比例提存、上繳的資金,屬於人民銀行規定以外的存款準備金。

制度

1.二級存款準備金首先用於保證全行支付。 2.二級存款準備金的解繳和調整按月進行。

調度

1、為加強系統調控,總行集中的二級存款準備金,1994年繼續執行原比例,即按各項存款當年增加額上繳10%(少數民族地區分行按5%)。總行根據各行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各項存款(各項存款包括:工業企業存款、物資供銷企業存款、三資企業存款、商業企業存款、外貿企業存款、集體工商企業存款、單位定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私營及個體工商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委託存款)比年初增減額,按月進行調整,由總行於月後10日內主動向分行劃收劃付。對各行上繳的二級存款準備金,總行以聯行利率為標準,按季支付利息。
2、為鼓勵各行將暫時多餘的資金上存,以確保全行信貸資金的統一調度,總行繼續開辦定期存款業務。總的原則是分行上存資金價格高於聯行利率的資金價格。目前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別為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後,由總行一併還本付息。今後聯行利率調整時,再相應調整定期存款利率。總行集中的資金,主要用於全行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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